农村户口享受按照城镇赔偿标准的成功典型

2018/01/15 12:48:09 查看335次 来源:徐晨霞律师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15日19时50分许,被告何某驾驶小汽车至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某道路时发生交通事故,将原告刘某撞伤。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进行了责任认定,被告何某承担全部责任。经查被告何某系车辆的所有人,其将车辆向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保险。

  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某被送往上海海华医院进行了救治,经诊断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刘某右胫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伴错位及软组织损伤等损害。经鉴定原告刘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某与被告何某及保险公司无法就事故的合理损失达成赔偿意见。原告刘某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何某精神损害及其保险公司承担该起事故所造成的的原告医药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

  【案件焦点】

  本案的原告刘某系外地农村来沪务工人员,其伤残赔偿金能否按照上海的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承办过程】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应以农村还是城镇标准对原告进行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答及上海高院出台的指导意见,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赔偿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城镇地区连续居住满一年,二是其主要收入来源为城镇。首先,对于居住地为城镇的标准,原则上可以居住地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还是居民委员会为识别标准。本案中刘某居住地的基层组织为村民委员会,其表面显然不符合居住在城镇的标准。但律师根据刘某的表述和实际走访,发现原告居住的地方已符合城镇标准。随后律师向嘉定区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并持调查令前往刘某居住地的派出所调取非农比例证明,结果显示该地区非农比例为96.20%,其实际已符合城镇的标准。其次,根据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和收入证明表明原告刘某收入来源于上海。结合以上两点,律师主张刘某的伤残赔偿金应该按照上海的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审判结果】

  胜诉。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原告刘某医药费76572.06元,误工费15330元,护理费4200元、营养费2250元,按照城镇标准支付给原告刘某伤残赔偿金10592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0元,电动车修理费1000元,判决被告何某赔付鉴定费1950元。本案诉讼费1852.5元由被告何某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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