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认为你的合同很完美?!其实它有可能都不生效!

2018/01/18 09:38:16 查看204次 来源:周刚律师



  律师在长期的审合同生涯中,有一个问题始终如鲠在喉,不吐不快,那就是合同生效条款究竟如何约定更安全的问题。有的朋友认为,我的合同如此完美,生效条款有啥问题?就让律师来好好给你上一课!

  一、合同生效条款的几种典型迷糊约定及法律风险

  1、合同约定各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有啥问题和风险?

  这里说的“签章”究竟是啥意思?

  你能说清楚它的意思是“签字或盖章”还是“签字加盖章”吗?你能说清楚谁签字谁盖章吗?

  你能说清楚是当事人本人签字还是可以由他人代为签字吗?

  盖的是什么章,是个人名章,还是单位公章,还是单位内部的部门公章?

  即使你自己认为能说清楚,但是如果对方拒不履行合同,因为不承认合同已经生效,你能怎么办?打官司的话,你有必胜的把握吗?

  如果这些问题纠缠不清的话,你很可能因此而遭受损失,即使起诉的话,也有可能败诉!

  看到这里,有的朋友就要说了:律师你说的不对!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32条明明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44条又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约定“签章后生效”没毛病啊!因为根据上述条文的字面意思,无论只签字还是只盖章合同都成立,既然合同成立,合同就生效!

  那我就要问你了:《合同法》第32条区分当事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了吗?明确规定具体谁来签字,谁来盖章,盖什么章了吗?

  你如果不信的话,反而机械地理解并执行该条文,胡乱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你试试看!

  2、合同约定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啥问题和风险?

  1、这里的“签字、盖章”也有不同的理解,相信很多人都认为此处的顿号意味着“或者”,也就是说无论各方当事人是只签字还是只盖章合同都生效;但是也有人认为此处的顿号意味着“并且”,也就是说各方当事人只有“签字并盖章”合同才生效。

  2、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中。就认为此处的顿号意味着“并且”。

  3、比如:在《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就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

  4、但是,也有法院对此持不同观点。比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其所作出的(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0号判决中就认为:从文义上理解,顿号用于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顿号前后两个并列词组既可以是递进关系也可以是选择关系,故从合同文字上无法推断合同的生效要件。

  5、作者对上海一中院的上述意见深以为然。但是也可以由此看出,法院之间的意见尚且不能统一呢,更何况当事人之间了,谁能预判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到底会倾向于将顿号认定为“或者”还是认定“”并且”呢?你就能保证你的案子一定能胜诉?!

  二、合同生效条款有明确具体约定的,有无法律风险?

  有法律风险

  来看下面这个生效条款: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上述生效条款堪称完美吧?但是,即使是约定如此完美的生效条款,也难免出现法律风险。这是因为各单位负责草拟、审查、修改合同的人不一定是签订、执行合同的人,甚至可以说大多数情况下根本就不是同一个人。那么,即使你的生效条款约定得再完美,如果签署的时候被搞得一塌糊涂,你的功夫也全都白费!比如:负责签订、执行合同的人在合同上只签字不盖公章的有之;只盖公章不签字的有之;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却没有授权委托书,事后该单位又否认该签字人有代理签字权的有之。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诉讼案件。

  下面,就举两个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方面的判例,给大家看看:

  案例一:

  《沈阳水泥机械有限公司与朝阳重型建材技术装备公司、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案》(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65号)。

  案例二:

  《沈阳水泥机械有限公司与朝阳金鹏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案》(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66号)。

  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均认为:《保证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本合同有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由此可见,《保证合同》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只有签字与盖章的条件同时具备,合同才能生效。因《保证合同》上仅有法定代表人张翔鹏的签字,而无水泥机械公司的真实公章,水泥机械公司亦不存在先签订合同,而后又拒绝加盖公章、恶意阻却合同生效的情形,故此《保证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并未成就。先水泥机械公司对《保证合同》不予认可,《保证合同》确定地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水泥机械公司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三、怎样约定合同的生效条款最安全

  1、当事人双方均为自然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本人“签字并画押后生效”的,最安全。

  之所以说这样约定最安全,是因为当事人的职位的真伪比字迹的真伪更容易被鉴定出来,但时按手印的时候也有玄机:手印一定要清晰,模糊的手印照样会给你带来麻烦!

  如果不是对方本人签字,那么你就应该要求他和代签字的人当着你的面签一个授权委托书,把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具体的代理权限等都填写清楚了。否则,就需要代为签字的人出具对方当事人经过公证的明确授权其代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给你,然后你在签署合同,这样才安全。

  2、当事人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约定自然人本人“签字并画押”且另一方“加盖公章”后生效的,最安全。

  对于自然人为何应做如此约定的理由,以及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合同时应该注意的事项同上,在此不再赘述。

  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何应做如此约定的理由,则需要解释一下:其原因就在于负责签订、执行合同的人即使再不懂法,再疏忽大意,他也不会不懂应该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吧!另外,如此约定的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方有没有人签字、是谁签的字都无关紧要了。当然,单位公章还是应该好好看住。

  3、各方当事人均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约定“各方均加盖公章后生效”的,最安全。

  原因同上,不再赘述。

  总之,你的合同生效条款约定得模糊不行,约定得太细致、太繁琐也不行!为减少争端,避免因疏忽大意等原因导致你的合同不生效,在约定合同的生效条款时,“化繁为简”不失为一个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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