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公布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1/08/01 10:28:05 查看113次

20214月至9月,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继续在全国联合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为提炼具有典型性和前瞻性的经验做法,结合工作重点,生态环境部组织整理汇总了第三批10个涉废矿物油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中,浙江宁波市在废矿物油专项执法行动中累积经验,实现对产油和收集单位的“过程执法”;湖南常德市联合公安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严肃查处暴力抗法行为;浙江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紧密配合及时拦截跨省非法转移;山东临沂市高速收费站及时发现并提供废矿物油非法转移入境线索;广东广州市对应急处置全过程公证;四川眉山市完善配套措施,确保“两法”衔接机制落地见效;广东、广西建立信息共享和联防联控机制;广西钦州市缩短处置资金到位时长;山西太原市落实环境应急专项资金;湖北襄阳市、重庆云阳县妥善解决跨省办案管辖争议。

 生态环境部对办理上述案件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表扬。即日起,将连续发布第三批10个案例,供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学习借鉴相关经验做法。

 打击危废违法案例(一)丨浙江省宁波市某废油回收有限公司非法收集废机油和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浙江省宁波市某废油回收有限公司

 非法收集废机油和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典型做法

 开展废矿油专项执法行动,结合行业特点,核对产油单位财务等材料发现隐蔽线索,实现危险废物“过程执法”。

 五部门联合制定执法司法保障政策文件。

 案情简介

 20211月至3月,浙江省宁波市开展废矿物油经营企业和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执法行动,在排摸过程中发现存在废机油的产生量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报量不符的现象,且数量差别较大。

2021315日,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先后对上游某4S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4S店)及其负责回收废机油的某废油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回收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该4S店的危废台账和网上登记的联单数量完全一致,然而在执法人员依照经验将废机油财务收款记录与固定时间段的机油出库量、汽车保养维修(更换机油)台次和废机油出售票据进行全面的核对和计算后,发现该公司的废机油实际转移量与转移联单载明数量差距较大,亦存在废机油产生量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载明的转移量不符的现象。经核实,该4S2019年度和2020年度未填制危废转移联单的废机油量分别为35.5吨和28.22吨。

 

 

2021316日,参照宁波市“生态环境+法院+检察+公安+司法部门”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宁波市生态环境行政拘留和刑事案件取证指引》等文件,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进一步从4S店的废机油回收渠道(某废油回收公司)倒查问题。经查,该回收公司亦存在非法收集、处置废机油情形,从上游机动车维修企业收集废机油后,未按规定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且大量未执行转移联单程序的废机油最终去向不明,存在较大环境风险和隐患。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2021317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对4S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某废油回收有限公司立案处罚,均处以6.6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47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将某废油回收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线索移送宁波市公安局并抄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启示

 

  总结行业执法经验,多角度核对,固危废案件从“结果执法”到“过程执法”转型,深入挖掘隐蔽线索。

 

在日常固废相关专项执法行动中,应通过重点摸排,系统总结执法经验,了解行业突出问题、重点问题和典型问题。现场检查时,由于企业的危废台账和网上登记的联单数量可以做到完全一致,仅靠台账检查根本无法发现问题。此时,应根据执法经验和行业特点,通过财务、水电、物料平衡、经营记录等材料,进行全面的核对、计算,发现隐蔽线索,深入挖掘,实现固体(危险)废物由发现污染后果中被动的“结果执法”到从源头发现问题的“过程执法”。

 

 

 

打击危废违法案例(二)丨湖南省常德市李某非法收集转移废矿物油及涉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


  湖南省常德市李某非法收集转移废矿物油及涉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

 

  【典型意义】

   完善行政执法协助制度,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维护生态环境执法权威。

   【案情简介】

 202168日,湖南省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安乡分局(以下称安乡分局)接群众12369热线举报:一辆鄂N小型货车,在多家汽修门店从事收集废矿物油活动,涉嫌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接报后,安乡分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和车辆对全县汽修厂展开摸排,约一小时后在某汽车修理店门口发现该货车正在收购废机油。

 

 

  执法人员立即向嫌疑人李某出示了行政执法证,要求李某配合调查,提供危废经营许可证和转移联单,李某以到车内拿证件为由迅速使用备用钥匙启动车辆试图逃逸,为防止执法对象逃脱并将证据灭失,执法人员立即驱车跟随嫌疑人车辆,同时联系安乡县公安局请求协助执法。嫌疑人车辆行至某河堤路面时两次故意倒车,将执法车辆车头撞损。安乡县公安局接警后迅速调派民警出警,并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控制了犯罪嫌疑人李某。

 

  经查,嫌疑人李某未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手续,在安乡县境内收集了多家汽车修理厂的废旧机油共2.36吨,拟将收集的废机油售往湖北某危险废物经营公司。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175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对李某非法收集、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一百二十条第(五)项的规定,202168日,安乡县公安局对李某予以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202169日,安乡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予以刑事立案。628日,安乡县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件启示】

  司法联动机制高效运作,为生态环境执法保驾护航。

  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时常会遇到暴力抗法,威胁人身安全的情况,各地需要完善行政执法协助制度。例如,常德市先后建立了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驻生态环境局联络室,在暴力抗法事件中,公安机关及时介入阻止,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维护执法权威。

 打击危废违法案例(三)丨浙江省舟山市某危废经营单位涉嫌跨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浙江省舟山市某危废经营单位

 涉嫌跨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典型意义】

   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协调联动,破获跨省非法处置危废利益链。

  【案情简介】

   202148日,舟山市生态环境局、舟山市公安局分别接到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和公安厅的线索核查指令,反映舟山市定海区某港口服务公司非法收集废矿物油,可能通过某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非法转移至外省,存在违法犯罪嫌疑。舟山市、定海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立即组建联合专案组,快速落实联合会商、督办、打击工作机制,对企业车间、码头、油罐等进行突击检查,委托检测机构对涉案车辆装载的废矿物油进行鉴定,现场查扣转运油罐车2辆。

  经查,涉案嫌疑人徐某、常某与两家企业达成协议,计划借用涉案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通过中介物流租赁油罐车装运船舶清舱产生的废矿物油,以经处置利用后的再生润滑油基础油的名义非法转移至山东,已输送400余吨至该危废经营单位,另有部分已装车运往外省。联合专案组立即在某高速口设卡,成功拦截转运油罐车1辆,并通过危废转移联单、车辆及人员轨迹研判,获悉另外3辆转运车已于当天离开浙江进入江苏境内,随即连夜驱车拦截。49日凌晨和410日上午,联合专案组分别在三地(涉江苏2地和山东1地)成功追回其余转运车辆及废矿物油150余吨,及时阻止了危险废物跨省非法处置危害后果的发生。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八十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48日,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49日,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将该案移送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目前已有6名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启示】

 警惕假借商品油名义转移船舶废矿物油,信息共享互通,高效联动,扼杀环境风险。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对借用危废经营许可资质,假借再生后的商品油名义跨省转移危废的违法行为多加警觉。在掌握跨区域重特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后,充分发挥多级联动和“两法”衔接等机制,及时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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