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拖延办理房产证,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021/08/16 13:40:45 查看99次 来源:祝祥霞律师

引言:

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广大业主或多或少都碰到过开发商不能如期交房或者不能如期办理房产证的情况,近日,笔者(盈科律师事务所祝祥霞律师)代理的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就开发商迟延办证的违约责任问题取得了胜诉判决,在此做以分享。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18日,原告赵先生夫妻二人与被告深圳市金某丰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一处房产,总价款775356元。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房地产交付之日起240日内为原告办理并取得房地产证。被告实际交房日期为2012年1月11日,后因无法在承诺的期限内办理房地产证,原被告双方签订赔偿协议,被告对原告做出了部分赔偿,原告给予被告6个月的宽限期,但被告在宽限期内仍未办理房产证,直至2014年6月7日才为原告办得房地产证。    该案件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公开开庭审理,本律师依法接受原告的授权,提起诉讼,参与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于2016年5月底收到判决书,本律师代理的原告方获得完胜。

法院判决:

   被告深圳市金某丰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赵先生夫妻二人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人民币147937万元。(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向两原告支付延期办理房地产证违约金150729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声明:

本案例属本律师代理胜诉之成功判例整理得来,摘抄、复制、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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