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普法】“砍头息”的约定有效吗?

2021/08/20 09:23:39 查看244次 来源: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小李想买一辆车,向朋友小张借钱。小张表示:年息12%,期限2年,预先扣除第一个月利息,所以给到小李9.9万元。小张和小李签了借款合同,上面借款金额为10万元。到期后小李并未还款,小张将其起诉,要求期限届满归还10万元借款本息。小李却认为自己只借了9.9万元。那么,“砍头息”的约定有效吗?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还本付息。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670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律师评析

借贷关系中,在提供借款前,借款人往往处于劣势地位,而贷款人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实践中出现了贷款人预先扣留利息,而只提供部分借款的情形,俗称“砍头息”。

根据《民法典》第670条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即法律明确禁止了“砍头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小明有权按照9.9万元偿还本金并以此作为基数计算利息。

实践中,还存在以“服务费”“中介费”的名义预先收取利息的情形,也可以认定为“砍头息”的一种表现形式。如金融贷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支付了足额本金,但同时又在未实际提供任何服务的情况下收取所谓的服务费、中介费。此类情况也容易被认定为“砍头息”,债务人有权要求在偿还时按实际借款数额支付本金。当然,若贷款人或中介机构确实提供了相关服务,则借款人无权主张减免。

另外,“砍头息”还是部分不法分子“套路贷”的惯用伎俩。如借款人借10万元,但贷款人只提供5万元,剩余5万元以“砍头息”的名义扣除。“套路贷”的行为本身是犯罪行为,应受到严厉打击。


律师提示

“砍头息”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作为贷款人,不应因优势地位而预先扣除利息,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向借款人足额提供贷款作为借款人一方,遇到“砍头息”的情形时,可以要求按照实际获得借款金额偿还贷款并以此支付利息。

借款人主张贷款人存在预先扣除利息情形的,应当履行举证义务,即借款人应当对存在“砍头息”的事实进行举证。鉴于此,建议借贷双方,尤其是借款人,要求签署书面协议,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发放贷款、偿还借款。

对于以借贷之名行“套路贷”之实的情形,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借款人也应当树立金融安全意识,从正规途径借款,远离“套路贷”、网络贷款平台、非法P2P平台等。遇贷款人收取高额利息、“砍头息”、暴力催收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报警,以维护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东方律所品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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