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普法】债务人有债不讨,债权人如何维权?

2021/09/02 10:37:03 查看162次 来源: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枫蓝公司向迈永公司借的200万元到期了,但枫蓝公司没有归还。迈永公司负责人很着急。虽然枫蓝公司账上只有100万元,但是之前枫蓝公司借给朔贸公司的150万元已经到期,枫蓝公司没有追讨。那么,债务人有债不讨,债权人应该如何维权?

由于枫蓝公司怠于行使其对朔贸公司的债权,从而影响到迈永公司到期债权的实现,故迈永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枫蓝公司对朔贸公司的债权。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535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律师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有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并建立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

债权人的代位权需要满足如下要件:

第一,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是合法的。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和前提,如果债权都不合法、不成立,那么债权人自然不会享有代位权。

第二,债务人必须有其可以依法请求的权利存在。这种权利不局限于债权,还包括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但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三,只有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债权人才可以行使代位权。这里的怠于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就有可能减少甚至消灭其财产价值;或者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却不行使其权利。

第四,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危害的是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到期,不得行使代位权。但是,债权人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行使其撤销权,依法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其债权的行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在于:代位权是在债务人做出危害债权人到期债权的行为后设立的补救措施;而撤销权是为了预防债务人做出可能危害债权人权利的行为。

本案中,迈永公司与枫蓝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而枫蓝公司对朔贸公司有怠于行使的债权,进而危害到了迈永公司的到期债权。故迈永公司可以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枫蓝公司对朔贸公司的债权。


律师提示

代位权行使对债务人的直接效果为:一旦法院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债务人不能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能超过债权的范围。

责任编辑:东方律所品宣部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