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要货又要赔款的行为属于“吃霸王餐”吗?

2021/09/03 16:00:03 查看88次 来源:夏宁义律师

网络高速发展的今天,网购已成为民众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爱美或做收藏的小伙伴,也常网购一些珠宝玉石,有些已做成饰品,有些还是原石或只经初步打磨,尚等待镶嵌、打孔等加工步骤才可以佩戴。最近,一个小伙伴在某宝网购了一块玛瑙戒面,收到货后很喜欢,便发回给商家做成戒指。但小伙伴收到戒指后却发现戒面出现了纹裂,怀疑是商家镶嵌过程导致了损坏。便申请了退款,但不退货。商家就不同意了,退款可以,但货也得退,要不然不就成吃“霸王餐”了吗?

一、本事件争议焦点

笔者认为,引发本次纠纷的焦点是:玛瑙戒面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如果玛瑙戒面归买家所有,那商家加工行为致损就侵害了买家的财产权。不论从合同法律关系还是侵权责任法律关系来说,商家都应赔偿损失,并且将戒面退还买家(所有权并不因商家进行赔偿而变更为商家所有)。如果玛瑙戒面归商家所有,那么商家仅需承担无法按约定品质交付成品的违约责任,损坏的戒面无需退还给买家。

围绕争议焦点,笔者认为应考虑以下方面:1.双方构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还是先买卖后承揽的法律关系。2.玛瑙戒面的所有权是否从商家转移到买家。

二、双方法律关系探析

(一)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关系的区别。关于双方法律关系如何定性,首先要明白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几个区别。区别一:交付标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概念】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的定义及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从最终结果来看,两者有相同之处,都是一方履行交付义务,另一方支付价款。但交付的对象却不完全相同。买卖合同交付的是标的物,承揽合同交付的是工作成果。买卖合同以所有权转移为特征,这就要求买卖的对象能够设立所有权等物权,是受物权法律关系规范的“物”。反观承揽合同,其交付的仅是工作成果,并非“工作物”。可以说“工作物”是工作成果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工作成果“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其成果为有形的(如装修、加工、修表等)、无形的(如宣传、演戏、评估、看护、设计等),有财产价格的(如定做西装)、无财产价格的(如宣传),均无不可”(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531.)。工作成果的范围大于买卖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范围。

区别二:影响合同成立的因素不同。是否向某方购买某物,买家考虑的是标的物本身,是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功能、外观等要素,对卖方履约能力的考察体现在卖方能否按约定时间、方式提供品质达标的标的物。而对于承揽合同,由于交付成果是按定作人要求进行,故定作人更看重的是承揽人是否具备按要求完成工作的能力。

区别三:付款方(买方/定作方)个人意志对交付标的的影响程度不同。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关系最大的区别在于:付款义务人能否对成果的生产过程进行把控。能够介入成果的生产过程,并进行干预、控制的,为承揽合同关系。无权介入,仅能就成品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验的,为买卖合同关系。这样的区分,也体现在法律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上,《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九条:“【定作人监督检验】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而在买卖合同相关法律条款中,买家权利限于约定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价款,仅能对标的物的包装、运输、检验合格证明等提出要求。可见,买卖关系中,买家对标的物的状态无法根据其自主意志进行变更,标的物独立于买家的意志。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全程按照定作人要求履行义务,成品是定作人意志的体现。

(二)本案构成先买卖后承揽的法律关系。首先,商家在直播时,重点是放在对戒面本身的介绍,而非对自己加工水平、镶嵌工艺的介绍。对可以代加工,仅是顺带一提,一方面解决客人买货后想镶嵌而找不到加工商家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通过对镶嵌成品的简单介绍,突出戒面镶嵌后的美观程度,从而让消费者有购买戒面的欲望。目的不是为了凸显自己工艺精湛从而让买方在自己这镶嵌,而是为了卖出戒面而附加的一种销售手段,其本质还是以卖出戒面为目的。买家最终考虑的也只是戒面本身是否喜欢,对于镶嵌后成品的样式,并不会做为重点考虑,更不会专门对商家的镶嵌工艺、加工能力进行考察。因此,双方首先就购买戒面达成合意,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其后,买家发送戒面给商家进行加工又构成承揽合同关系。

三、戒面所有权归属适用物权及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自交付时转移

(一)《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变动生效时间】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电子合同交付时间的认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买方在签收货品后即视为卖方交付货品,交付时所有权转移。因此,在双方没有约定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买方自签收之日起,取得对戒面的所有权。

(二)基于网络交易在达成时消费者无法看到实物的特殊性,能否默认双方适用货品所有权保留规则?笔者认为,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本案不构成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依然自签收时转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标的物所有权保留】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权保留的规定,打破了买卖合同中关于交付时所有权即转移的规定。在所有权保留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不以交付为基点,而以买受人是否履行合同义务为原则。基于所有权保留变更了物权移转节点的特殊性,合同当事方需明确对其进行约定,否则,不能认为双方直接达成了所有权保留的约定。网络购物虽然有别于普通购物,但不因此默认适用所有权保留。原因在于,所有权保留实质是对物权中所有权变动的突破。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对物权的设立、变更应依照法律明文规定进行。因此,在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条件下,网络购物当然适用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原则。此外,网络购物的特殊性体现在1.买受人收到货品前,对货品没有直观感受。2.货品需要运输。对于第1点,法律赋予了买受人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权利(特殊产品除外)。该权利实质是买受人享有七天内解除买卖合同、变更买卖合同的权利,而不是七天内货品所有权都归商家,故并不影响货品自交付之日起所有权变动。对于第2点,《民法典》对签订电子合同且需要运输的合同,标的物何时交付进行明确规定,应适用该条规定。因此,网络购物有其特殊性,但不因其特殊,而默认适用所有权保留的规定。

四、商家加工过程中致损,构成合同违约及财产侵权的法律竞合,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买方取得戒面所有权后,将戒面发回卖家进行加工镶嵌,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在加工过程中戒面损坏。此时,商家即构成违约,又构成对买家私人财产的侵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的计算】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买受人作为戒面的所有人,有权要求承揽人(商家)赔偿戒面损失。至于赔偿款数额,根据上述规定,可按货品市价确定,也就是买家购买货品的价款。而商家按市场价进行的赔偿,并不会改变戒面的所有权,戒面仍归买受人所有,故商家在支付赔偿款后还应退还损坏的戒面。

本案中,双方交易是在网络平台进行,货款由买家存入平台方,但还未到商家账户。买受人直接申请只退款不退货,实际是受限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将货款支付与商家的赔偿款支付简化为一步。因此,该笔款项到最后就是名为货物退款,实为商家损坏买家物品的赔偿款。卖家不理解,故认为买家是在讹他。

(四)其他相关问题探析。经过上述分析,买家申请只退货不退款虽然有道理,但是还是存在问题。其一:其二:即使卖家应进行赔偿,赔偿款就应该是全部的货款吗?

1.第二个问题:赔偿款是否应为全部的货款?这个问题是对所有权人损失如何确定的讨论。法律规定按照市价确定损失额,但该规定并不是说只要发生损失,就照市价进行赔偿。而是规定了一个范围,在市价的范围内,根据物品损坏程度、价值影响程度,确定最终的赔偿额。笔者认为,是否应全额赔偿,应看损坏程度及对美观的影响程度。买家购买戒面是为了制作饰品,而饰品的一大特征就是美观,对于价值较高的饰品,还要考虑其收藏价值。本案中,如果纹裂已经严重影响成品的美观,那么成品就丧失了其重要装饰价值,商家应全额退款,即按市价确定损失赔偿。但如果仅是很细的纹裂,外观很难看出或者未达到很难看的程度,则商家应在货品价款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一场网络交易纠纷,却蕴含复杂的法律规定。由此可见,法律规定往往与普遍认知有一定差距。也就告诉我们,遇事不着急从法律上下定论,因为法律有其法理及规律,法律保护法律上权利受损者,而非大多数人认为的权利受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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