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存在重大误解,合同仍可继续履行

2021/09/10 16:22:31 查看234次 来源:杜红涛律师

一方存在重大误解,合同仍可继续履行

    一则武汉合同案例,2011年税务局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涉黑罚没煤矿资产。煤业公司以3.35亿元竞买成功。2013年,煤业公司以煤矿储量与公示储量相差巨大为由,诉请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整体出让合同》、税务局返还拍卖款并赔偿利息等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对该武汉合同案中煤矿资源储量、机器设备、证照等情况,拍卖公司在拍卖手册中作了较为充分披露,明确了拍卖资料中载明资源储量截止时间。对可向竞买人提供的拍卖资料,拍卖公司在竞买须知中作了详细罗列,作为竞买人的煤业公司可从拍卖公司获得拍卖资料,并通过该资料了解拍卖标的相关情况。此情形下,煤业公司应能知晓煤矿拍卖时现状。在参加拍卖前,煤业公司亦曾派人到煤矿现场踏勘,知悉煤矿此时正由专案组托管,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作为一种可消耗资源且正在进行生产作业,煤矿资源储量消耗亦属正常,煤业公司应可知晓拍卖手册中所载煤矿资源储量与实际资源储量会存在差异。煤业公司对此并未提异议,而是继续参与竞拍,表明其认可煤矿包括资源储量在内的资产现状。煤业公司与拍卖公司签订竞买合同行为亦可表明,其对拍卖标的已了解且认可其现状,愿以煤矿现状受让。退一步讲,即如煤业公司所言,煤矿资源储量不足,但在《整体出让合同》签订前,煤业公司曾向市政府提交请示事实表明,其已对煤矿实际资源储量作了判断,已认识到如继续签订合同可能存在的巨大商业风险。此时,煤业公司仍选择继续进行交易,并与税务局签订《整体出让合同》,表明其对煤矿矿产资源储量认可和接受。此系其对自身权利自行处分,应予尊重和认可。

    因该武汉合同案中当事人确定的煤矿转让方式为整体出让,包括了煤矿全部资产,即煤矿采矿权、土地及房屋、机器和设备设施等,出让价格亦系按煤矿全部资产确定,而非单独依据煤炭资源储量确定,故本案不能仅依煤矿保有资源储量减少比例对合同款调整,而应先按采矿权占总评估值比例及总成交价确定采矿权在总成交价中的份额,再依此份额和煤矿保有资源储量减少比例确定税务局应返还合同借款。因各方当事人均非因自身原因导致对煤矿实际资源储量和价值产生错误认知,故对煤业公司关于赔偿利息诉请,不予支持。据此,判决继续履行,税务局向煤业公司返还合同价款2200万余元。

    该武汉合同案中的实务要点:各方当事人均非因自身原因导致对标的物实际价值产生错误认知,但合同尚有继续履行可能时,不应解除,但可对合同价款予以适当调整。

    我是武汉律师——杜律师,有合同纠纷问题可与我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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