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母亲将子女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居住权

2021/09/25 16:23:10 查看279次 来源:乔正律师

“居住权”是《民法典》的新增亮点之一,是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今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成功处理一起居住权纠纷,该案既是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首例居住权执行案件,也是上海市宝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颁发的首张居住权登记证明。

 

案情简介

余老太太与丈夫(已故)再婚后购得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在丈夫及其儿子王先生名下。丈夫去世之后,儿子王先生将该房屋售卖并购买一处新房,房屋登记在王先生一人名下。在此期间,儿子王先生书面承诺余老太太在该房屋有永久居住权。但是余老太太脾气倔强,与儿子、女儿关系不算太好,儿子、女儿都有别的住处。2015年,余老太太想趁节假日去女儿家小住,但没想第二天就与女儿女婿发生矛盾,回家的时候又发现儿子把家中的门锁换了。

此事经居委会调解,余老太太与儿子、女儿达成协议,由儿子女儿帮母亲租住一套房屋,老太太承诺不再到子女单位及家中吵闹。

余老太太一直租住到今年上半年,因为房东想要对外出售房屋,老太太又面临居无定所的境地。于是,老太太将儿子、女儿诉至法院,她认为儿子现在购买的这套房屋的购房款有一部分是来自当年丈夫的房子,而且儿子还书面承诺自己在房屋拥有永久居住权。另外,老太太对于女儿的房屋也享有居住权。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余老太太对于儿子名下的房屋享有居住权,儿子女儿在每个法定假日需要探望老太太。

 

法院执行

案件虽然已经确定生效判决,但是怎么将余老太太的居住权落实到位,避免老太太与子女居住在一起再发生关系僵化的问题,法官经过仔细衡量以及与相关当事人充分协商,最终确定执行方案如下:

1.儿子王先生全款购买一套一室一厅房屋供余老太太居住,王先生在该房屋上设立新的居住权;

2.女儿书面承诺放弃对母亲名下新购房屋的的继承权,以打消王先生的顾虑。

至此,余老太太的居住问题就彻底解决。

 

律师寄语

本案的成功解决有赖于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人文关怀,也说明《民法典》出台的社会价值。伴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变化,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等养老问题可能会愈加凸显,诉诸法律也许是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但一定不是最佳方式,我们还是应该倡导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和谐家庭环境,希望类案争议能够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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