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请执行显名股东的股权时,隐名股东能否以其对股权享有实际权益为由阻却执行?

2021/09/26 21:15:26 查看134次 来源:方辰钰律师

债权人申请执行显名股东的股权时隐名股东能否以其对股权享有实际权益为由阻却执行

 

关键词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代持股商事外观原则阻却执行善意第三人

 

当显名股东被判决承担法律责任其所持有的股权已被申请查封并且强制执行时作为该股权实际出资的隐名股东是否有权要求投资显名化并且以其享有实际权益为由阻却执行

 

    主流观点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不会产生阻却执行

本人观点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交易仅限于交易第三人根据权利形成的先后时间,如果代为持股形成在先,则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债权人的权利应当更为优先地得到保护;如果债权形成在先,则没有商事外观主义的适用条件,隐名股东的实际权利应当得到更为优先的保护。

 

 

另外不论是否有权阻却执行显名股东均有权请求投资权益显名化

衍生问题:关于投资权益显名化其实质是否是变相请求对处于查封状态下的案涉股权权属进行变更和处分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干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投资权益显名化的核心是确认代持股权的法律关系,并非是对已查封股权的处分和转移,仅仅是恢复事物的本来面目,进而保护实际出资人对案涉股权享有的实际权益。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1月4 日,法释〔2004〕15号)

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