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病假工资标准

2021/10/13 20:47:34 查看2665次 来源:陈跃聪律师

上海市病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另外备注: 

  第一,以上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第二,如果职工的个人工资比较高,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相当于是企业可以选择支付病假工资的上限,给企业的一点保护,但是如果企业愿意的话,也可以按照高于上限的标准支付)。 

  第三,如果职工个人工资比较低,且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低者为上限。 

  第四,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即所有的病假工资都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五,以上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注意是职工个人缴纳部分不包括,所以是纯到手哦。

      故: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病假工资≤原工资水平or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低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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