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试用期的那些事

2021/10/18 16:28:32 查看1166次 来源:陈跃聪律师

聊聊试用期的那些事

王女士(代称)今天咨询我,问道:公司说我是试用期,觉得不合适可以随便开除,并且没有补偿是真的么?

没错,其实在实际生活中这种让人啼笑皆非的问题比比皆是,一方面可能是HR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另外一方面也是初入职场的很多年轻人不懂劳动法,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试用期的那些事儿。

 

试用期的适用条件:

劳动合同法排除了不能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5.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这里大家可以自己对号入座,看看自己的试用期期限是否合法。

 

试用期的待遇:

    相信很多人也听说过,有部分企业会对刚入职的员工说,试用期内不发工资、不缴社保,只给饭补和车补,适用考察一番,才能让员工正式入职或者转正。这样的要求已经完全违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后果:

前面说过试用期的适用条件和期限,所以企业是不能随便违法约定的,违法约定将承担对企业的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

,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前面王女士的问题中讲过,试用期可以因为觉得不合适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么?并不是这样的,试用期其实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员工正式入职上岗的那一刻,双方已建立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可以随意解除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可以直接单方解除无需赔偿的具体情形如下(员工存在过错):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可以提前书面通知,支付经济补偿可以解除的情形如下(员工不存在过错):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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