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开设赌场最的辩护意见

2021/10/17 10:27:17 查看1261次 来源:高太领律师

关于被告人王悟空的辩护意见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被告人王悟空的委托及上海市君澜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王悟空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一审辩护人,现发表如下简要的辩护意见。

 

定罪部分:

一、对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性为赌博罪。

1、被告人王悟空是为了自己玩方便,建立哈林亲友圈,不具有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被告人王悟空在多次笔录中均供述到其为了玩方便才成立亲友圈。

王悟空2020428日第一次询问笔录第25页上数第九行记载:“2019年年初的时候,我为了在哈灵麻将APP里玩起来方便一点,就在里面建立了一个亲友圈,当时李四张山都在亲友圈里,张山是负责管钱的。我为了亲友圈的人气,就凑人数把很多人都拉进了亲友圈。”

2、被告人王悟空既不是网络赌博服务器的提供者,也不是网络赌博服务器的制作者赌博网站的设立、赌博场所与赌具的提供、赌博规则的设立等均不是被告人王悟空所为。被告人王悟空不是网站的代理,也不参与网站的提成与分红。

3、参与赌博的人员是固定的,而且范围仅限于亲友圈中的部分人。被告人王悟空并非利用亲友圈招揽赌客,自己坐庄接受投注。

4被告人王悟空有正当职业,并非以赌博为业,也没有进行高额赌注赌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悟空的行为属于聚众赌博,而不是开设赌场。

 

二、指控的违法所得数额有异议。根据卷宗微信交易记录统计,201911月至2020428日,三人交易记录中收到的5月、10月、15元、20元的资金,合计88670元,具体为51823笔,103626笔,15581笔,20元的1729笔,合计为88670元。若扣除购买房卡的成本39783元(13261张卡,每张3元),实际违法所得数额48887元。


5

10

15

20

2019.11

251

670

68

278

2019.12

258

720

93

363

2020.1

260

722

67

375

2020.2

389

973

114

285

2020.3

419

947

146

428

2020.4

246

567

93

265

 

合计

1823

3626

581

1729

9115

36260

8715

34580

              88670

扣除购房卡39783元,实际违法所得48887元。

 

量刑部分:

三、被告人王悟空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王悟空是口头传唤到案,在被宣布刑事拘留前的两次询问笔录,与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被告人王悟空做过五次讯问笔录,均如实供述,而且供述稳定。

根据被告人王悟空2020428日第一次询问笔录第21页记载:“口头传唤的被询问人于42887分到达,4282310分离开,本人签名确认。”“王悟空的传唤时间即将超8小时,经派出所副所长王月华同意延长至24小时。”

被告人王悟空2020428日第一次询问笔录第25页上数第二行记载:(侦察机关问)“你今日因何事被口头传唤至派出所?”(王悟空回答)“2020428日,当时我在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17278101室内,有民警上门来说我涉嫌赌博,民警在出示证件后,将在场的人员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被告人王悟空2020428日第二次询问笔录第29页下数八行记载:(侦察机关问)“你今日因何事被口头传唤至派出所?”(王悟空回答)“2020428日,当时我在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17278101室内,有民警上门来说我涉嫌赌博,民警在出示证件后,将在场的人员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202042814时扣押笔录记载:“民警出示证件后将上述人员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虽然被告人王悟空当时的犯罪行为已经被发觉,口头传唤显然不属于强制措施,经口头传唤到案的应当属于自动投案。并且被告人王悟空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就如实交代了整个案件事实,如实供述。

 

四、被告人王悟空属于从犯。被告人王悟空既不是网络赌博服务器的提供者,也不是网络赌博服务器的制作者,本起网络赌博犯罪也是有上游犯罪存在的,本案中的被告人王悟空相对于上游犯罪来说是从犯。

此外,被告人王悟空对被告人李四张山没有管理、指挥、命令等权利,从证据卷材料及法庭调查均可以证实这一点。收取的台费,也就是违法所得,均由被告人张山控制和使用。

 

五、被告人认罪认罚,愿意退赔、愿意缴纳罚金。被告人王悟空认罪态度好,主动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愿意退配违法所得,愿意缴纳罚金,被告人王悟空有正当职业,其对社会的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王悟空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较好,属于偶犯、初犯。

被告人王悟空从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一贯表现良好,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王悟空主观恶性不大,因为不懂法,才触犯了法律,归案后始终态度好,并积极配合办案机关查清全部案情。

 

综上,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并根据被告人王悟空具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情节,以及无前科劣迹、态度好、愿意退赔、愿意缴纳罚金的酌定情节,恳请对被告人王悟空减轻处罚。 

 

                                     辩护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高太领、高恒 

                                                                     2020128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3~4年,一审法院判决王悟空1年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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