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

2021/10/19 19:10:53 查看1108次 来源:博拓律师团队律师

案例简介

  栗老汉现年77岁,共养育了二子一女。在他37岁时妻子去世,40年来既当爹又当娘独自一人将三个子女抚养成人并成家,各自有自己的生活。长子栗X种着栗老汉的承包地,经营管理着老汉的果园,但其不管栗老汉的生活和医疗费用。父子二人曾于2005年约定每年栗X给栗老汉500元的赡养费,但从2007年度至2010年度赡养费未给付。2011年5月,栗老汉认为长子栗X未尽赡养义务,要求栗X每月给付500元赡养费并要求其承担案件受理费。

审判结果

 办案法官认为,此事如果处理不当,不但会影响父子亲情,而且对老人以后的赡养极为不利。办案法官对长子进行了严肃批评,指出其不论什么原因,不赡养老人与情与理与法都是行不通的。即使你说的都是事实,也不能作为其拒绝赡养老人的理由。接着,办案法官又劝说栗老汉要多理解长子,遇事要三思而后行,避免人为地给子女间制造矛盾。栗X也认识到自己以前的某些行为给家庭和睦带来的伤害。在双方将不满情绪都宣泄完毕之后,紧张的气氛有所缓和,长子表示愿意赡养父亲。但因在如何赡养方面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经多次调解最终父子言和并相互理解。

法官分析

  这起具有典型意义案件在三次调解后最终成功调解,既成功化解了社会矛盾,使这个家庭成员受到教育,家庭气氛开始向着和谐的方向逆转,同时也极大地增强了法官们调解民事纠纷的信心。相信只要法官们持之以恒地努力,近八旬老翁赡养问题的解决, 是能动司法的结果,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只要每一个家庭和谐安定,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定能实现。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八十八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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