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尼古拉斯·文豪律师·狂人日志3

2021/10/31 08:01:47 查看934次 来源:张文豪律师

·尼古拉斯·文豪律师·狂人日志3

 

2021年10月30日,研究友人公司的一个劳动仲裁案件。此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系违法,应支付双倍工资,并就口头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承担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责任。

经过阅卷,吾发现此案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其在被申请人处具体工作的内容,根据其提供的骨干培养计划协议书,倘若被申请人也不认可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吾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投资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当然了,倘若劳动合同关系认定成立,双倍工资的支付具体也需要考虑时效、计算标准等细节。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被申请人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这样就不会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双倍工资,不过只能主张11个月,从第2个月算到第12个月。后续不再录用某人,及时止损是对的,不过要考虑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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