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的合资合同

2021/11/01 16:59:35 查看81次 来源:张慧娟律师

   关于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的合资合同

                             (适用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编号:   】

 

甲方:(我方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基于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之目的,为明确出资人权利、义务及相互间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经友好协商,依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对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所涉及的重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关于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的合资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中单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各股东”或“双方”。

                         

第一章 合资公司设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注册地为    】

    第二条 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资公司承担责任,合资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合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主要包括   】

    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合资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及时足额缴付出资,准备各项合资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文件,共同委托相关人员到市场监管机关办理合资公司的设立登记手续。

    第五条 各方为设立合资公司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合资公司承担。合资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合资公司的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各方向有关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各方之间按其各自在合资公司中的出资比例分别承担责任。

                       

第二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

    第六条 合资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各股东应以货币资金或经双方认可的资产缴付其认缴出资额,具体出资金额及比例如下:

    1.甲方认缴及应缴付的出资额为人民币  】元(¥【  】),对应的出资比例及持股比例为   】%。甲方以货币出资的,应于合资公司注册资本金专用账户开立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其货币资金出资额足额缴付至前述账户;甲方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所出资的资产应经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应于合资公司成立后     】日内交付给合资公司或将权属变更至合资公司名下;

    2.乙方认缴及应缴付的出资额为人民币   】元(¥【   】),对应的出资比例及持股比例为   】%。乙方以货币出资的,应于合资公司注册资本金专用账户开立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其货币资金出资额足额缴付至前述账户;乙方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所出资的资产应经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应于合资公司成立后    】日内交付给合资公司或将权属变更至合资公司名下。

    第七条 各股东应按时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缴足应缴出资的时间不超过规定时间十日的,视为按时缴足。如缴足应缴出资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十日的,则自第十一日起,至缴足之日止,应向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每日支付应缴未缴金额     】%的违约金。其他股东按其相对应的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前述违约金。

    第八条 如一方提前告知另一方,或在约定缴纳出资期限届满后第   】日仍未足额缴纳出资,则守约方有权选择采取下述方式解决:

    1.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单方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该违约方支付自守约方实际缴纳出资额之日起至该等出资额全部退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时公布的短期贷款利率上限计算的利息。

    2.守约方不解除本合同的,可由守约方缴纳违约方尚未缴纳的出资额,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在上述情况下,各方的出资比例及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构成方式相应调整,并由各方届时协商确定。

    第九条 合资公司设立后,任何一方股东及合资公司董事会均可提出增加注册资本的提议。经股东会按照合资公司《章程》规定批准增加注册资本的,各方对于新增的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增资前各方所持公司的股权比例优先认缴。各方应以货币资金或者其他股东会通过的方式认缴公司新增加的注册资本。

                     

第三章 合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合资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10.对公司对外投资、购买或处置资产等交易额度占公司总资产【】%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11.决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12.修改公司章程;

13.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决定公司资产重大资产的购买、处置及向其他企业投资、担保;

    1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各方依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在审议下列事项时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增加或减少合资公司注册资本;

    2.合资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3.修改合资公司章程。

   4.对外担保、对外投资、重大资产处置。

    除上述条款另有规定外,股东会审议相关事项应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二条 合资公司设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提名   】人,乙方提名   】人,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甲方提名的董事担任,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董事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做出增加或者减少合资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合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合资公司形式的方案,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由全体董事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合资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总经理由董事会从甲方提名的人选中聘任】。

第十五条 合资公司设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其中甲方提名  】人,乙方提名  】人,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人为职工代表监事,由合资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   】方提名的监事担任,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除上述规定外,合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权限、议事规则等事项,将按《公司法》的规定在合资公司《章程》中做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 合资公司股权转让

    第十七条 任何一方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或者处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应遵循本合同及合资公司《章程》的相关程序规定。股东向其控股的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的,无需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也不受本章第十八条限制。

    第十八条 股东(“转让方”)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合资公司股权时,其他股东依法有权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为行使优先购买权,各方股东同意:

    1.在转让方向潜在的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全部股权时,若合资公司其他股东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则仅能由欲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自行购买股权,而不得指定第三方单独或者与其共同行使优先购买权。

    2.拟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应购买转让方转让的全部股权。若仅有一方股东提出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应单独受让转让方拟转让的全部股权。若有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拟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并共同受让转让方拟转让的全部股权。

    3.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合资公司股权时,应在转让之前事先向其他股东送达书面通知(“转股通知”),说明拟转让的股权(“转让股权”)的数额、转让的原因和背景、转让价格和支付时间(必须以现金计价和支付)、受让方的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信息。转股通知视为转让方向其他股东发出的不可撤销的要约。

    4.其他股东有权在收到转股通知后三十(30)日内(“优先权期限”)向转让方发出书面通知,载明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欲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应在该通知中说明该股东拟购买的股权的数额,该数额不应超过转让方拟转让的股权份额。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转让股权的价格即为转股通知中所说明的价格。合资公司其他股东如果没有在上述优先权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视为对拟转让股权放弃优先购买权。

    5.其他股东以前述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受让拟转让股权的,相关方应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后通知合资公司办理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审批及登记手续。合资公司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6.对于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合资公司股东在优先权期限内没有购买的转让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应按照与转股通知所述的条件完全相同的条件完成转让的交易。转让方所提出的转让价格以及转让方与受让方实际成交的价格应当是真实、合理的,不得以虚报转让价格的方式侵害其余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7.受让方受让合资公司股权时,应向其余股东和合资公司出具承诺函,同意按照本合同及合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的股东权利及义务。

    8.任何违反本合同及合资公司《章程》规定的合资公司股权的转让应为无效,合资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合资公司不应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并有权申请撤销该股权转让或主张该股权转让无效。

               

第五章 合资公司的融资、管理及经营

    第十九条 【合资公司融资需要股东提供担保的,由各股东按其股权比例分别为合资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第二十条 合资公司会计制度采用公历年制,自每年11日至当年12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合资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一切凭证、账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二十一条 合资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事项,将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合资公司《章程》具体做出规定。

                       

第六章 陈述与保证

    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为其他方的利益,相互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第二十二条 该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组建并有效存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或企业)。该方有效存续,通过历年工商年报,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该方终止、停业、解散、清算、合并、分立或丧失法人资格的情形或法律程序。该方不存在违反其章程条款以及其营业执照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该方将按照本合同及时足额地缴纳出资额,且其用以缴付出资额的资金或资产系该方合法拥有。

    第二十四条 就本合同项下出资事宜,该方已经履行该方内部必要的批准程序,本合同一经生效即构成对该方合法、有效及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各方已经就本合同项下对合资公司出资事宜通知所有具有知情权的第三方,并取得相应权利人的同意(如需)。

    第二十六条 除本合同所载明的情形外,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无需给予任何政府部门通知,也无需获得任何政府或任何其他人的批准或许可。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导致下列后果:

1.违反该方的公司章程或该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任何规定;

2.违反任何适用于该方的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

3.违反任何对该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判决、禁令、命令、裁定或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本合同的,代表该方签署本合同的个人已经获得该方充分的授权,有权代表该方签署本合同,该个人的行为代表并约束该方。

    第二十八条 任何一方如知悉下述事宜、事件或情况(包括任何不作为)发生或可能发生,应迅速书面向其它方披露该等事宜、事件或情况的详情,并说明有关原因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

    1.使得任何一方的陈述与保证在任何方面被违反、构成虚假陈述、存在重大遗漏情形或存在误导性的;

    2.对合资公司的设立、经营、项目建设或前景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 在不限制其他方行使其他救济措施的情况下,如任何一方违反其保证与承诺或其保证与承诺不真实,该方将应其他方要求:

    1.立即采取行动达到该方陈述与保证所描述的状态或情形;如该方未能于其他方发出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达到上述状态或情形,该方须向其他方或合资公司支付达到该状态或情形所需的款项;

    2.向其他方或合资公司赔偿其因该方保证与承诺被违反或不真实或有误导而招致的一切损失及费用,以及其他方及合资公司可能在有关向该方请求赔偿的法律程序或强制执行前述法律程序作出的裁决/判决而发生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各方做出的上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应是相互独立的,除非有明确的、相反的规定,对每一项陈述和保证的解释不应影响其他任何陈述和保证的效力。

                       

第七章 保 密

    第三十一条 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词指的是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各方有关的未公开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协议一方以及公司的公司结构、股权结构、业务经营和财务资料、经营或发展计划、上市计划及其任何细节、市场调研信息、营销渠道、价格及其他财务记录、项目建设等资料;有关各方和公司拥有的经营信息、方案、数据、标准、程序;各方为本合同目的而签署的任何协议、协议、备忘录、附件、草案或记录(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对方提供的未公开的信息。保密期限为本合同终止后3年。

    第三十二条 除本章另行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媒体宣布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况,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披露或泄露秘密信息,但该方如果依据本款之规定对外披露秘密信息,应当通知其他各方:

1.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为公众所知(但以违反本条款方式泄露的除外);

2.经本合同各方事先书面同意;

3.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将秘密信息披露给各自的专业顾问,并要求其承担保密责任;

4.应有权政府部门或适用于该方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而披露;

5.应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而披露。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各方均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关职员、代理人或专业顾问的范围内,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本条款,不将有关秘密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诺不将从对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给其无关的职员。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一方违反本条款的规定,应当赔偿本合同其他方及合资公司的损失。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六条  不可抗力指签署本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且导致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时履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台风、洪水、地震、海啸、雷电或战争。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4小时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市级有关机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信用、资本或资金短缺不应视为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范围。

第九章 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九条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之外,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应经各方事先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条 本合同的变更及终止不影响本合同各方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变更或解除协议致使协议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承担或赔偿损失。

 

第十章 通知与送达

第四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1.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要求以及往来文件等,均可采用直接送达、特快专递邮寄、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发出。如果是信函,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在信函投递后第三日视为通知已到达对方;如果是特快专递邮寄、传真等方式送达,则发送成功时视为通知已到达对方;如果是直接送达,则在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代表签收之日视为通知已到达对方;如果同时使用几种通知方式的,则以其中较快到达接收方者为准。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双方送达地址见本协议签章页所述。

3.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发生纠纷进入诉讼、仲裁程序时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的送达。

4.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在另一方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根据变更前的地址所做出的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由此所造成的相关责任与损失均由变更方承担。

5.因一方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依据程序及时告知对方、被送达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文书等无法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传真方式送达的,以传真发出之日作为送达之日。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若任何一方当事人出现如下情况,均视为该方违约:

    1.一方未履行、不及时履行、不完整履行或未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并且在其他方发出要求履行义务的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仍未采取有效的弥补措施加以履行;

    2.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办理本合同项下各种批准、备案、批准或登记程序;

    3.一方在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中做出的陈述与保证或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为虚假、不准确、有重大遗漏或有误导;

    4.因该方的其他作为或不作为导致其他方在本合同项下应获得的权利无效、可撤销或不完整;

    5.一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6.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若一方(违约方)违约,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1.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2.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3.依照本合同或法律规定的解除协议的条件发出书面通知单方解除本合同,解除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4.要求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为履行协议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可预见的其他经济损失,以及守约方为此进行诉讼或者仲裁而产生的费用;

    5.违约方因违反本合同所获得的利益应作为赔偿金支付给守约方;

    6.法律法规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救济方式。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或救济。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一方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弃权以书面形式做出方为有效。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阻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

    第四十五条 本条规定的效力不受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十二章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特指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第四十七条 各方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有争议的部分。守约方因处理争议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本条所述之争议系指各方对本合同效力、协议内容的解释、协议的履行、违约责任、以及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一切争议。

                   

第十三章 其他约定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检索方便而设置,协议条款的具体内容应当以条款的具体规定为准,而不应参考该标题进行解释。

    第五十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各方之间关于本次出资的完整文件。本合同签署之前各方之间的任何信函来往、声明、承诺、会议纪要、备忘录、协议或其他任何文件,如与本合同及其附件有冲突的,以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和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各方可以进一步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约定与本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中的“超过”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五十四条  附则

1.合同附件《廉政协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者合同专用印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