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我的房租?

2018/05/04 16:54:52 查看182次 来源:周思佳律师

  【案例】

  房客李某在房东刘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变身“二房东”,把商铺转租给了王某,房东向其收租时,其却以店铺已经转租拒付租金。无奈之下,房东刘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商铺租赁纠纷,判决解除原告与李某之间的商铺租赁合同,并由李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刘某租金29400元。

  【谁来做被告?】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可见,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法定义务。也许有人不免会问“为什么不是王某支付房租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合同具有相对性”。刘某与李某之间是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李某负有向刘某支付房租的义务;同理,李某与王某之间也是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王某负有向刘某支付房租的义务,至于该转租合同的效力下文详细论述。也就是说,如果本案中李某将商铺转租后依约向刘某继续支付租金,相信刘某也就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过去了,只可惜李某这哥们儿太不仗义,收了王某的房租,潇潇洒洒走人了,刘某才不得不将李某告上法庭。

  当然,根据我国《物权法》之规定,刘某还可以作为商铺所有权人其商铺被王某占有、使用、收益,其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并可按照同地段商铺租赁价格要求王某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但是,恐怕老王会反驳“我明明交了租金的!”

  所以,说来说去这个被告只能由李某来当!

  【商铺都被转租了,解除合同还有意义吗?】

  本案中,刘某与李某的租赁合同并未解除,而且也正因为租赁合同没有解除,所以房东刘某才能将李某作为被告告上法庭。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承租人李某未经出租人刘某的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此处解除合同有一语双关之妙,一方面是指解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另一方面解除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合同,细心地人会发现这里跟前面说的“合同相对性原理”相悖?其实,并不矛盾,俗话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李某因为与刘某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所以可以“二房东”名义转租房屋,如果刘某与李某的租赁合同一旦接触,那么李某便丧失“转租”的资格,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合同自然归于无效。

  【王某的权利该怎么得到保障?】

  王某已经支付租金给李某,所以,李某把该部分租金按照其与刘某之间的租赁合同之约定支付给刘某,刘某与王某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王某可以继续将生意红红火火做下去,且没有了“二房东”在中间,房租说不定还能便宜不少呢!

  【刘某只是按照合同支付所欠房租是否太便宜他了?】

  情理上来说是这样的!但是,法庭上是要看在证据的!!!如果刘某与李某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那么刘某不但可以拿回租金还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那么很可惜,就像本案一样,只能拿回租金。

  所以,合同的重要性立即凸显出来,找专业的律师帮您写专业的合同,网上合同千千万,但是没有一个是代表您的立场、为您守护最大利益!

  周思佳律师,女,汉族,山东大学法学学士,系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纠纷、各类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公司业务纠纷、刑事伤害案件等诉讼与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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