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法投保交强险的超标电动车、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车的赔偿责任在河南地区如何认定的问题

2021/11/04 18:31:15 查看64176次 来源:温春晓律师

关于无法投保交强险的超标电动车、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车的赔偿责任在河南地区如何认定的问题

检索报告

------------------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 温春晓

引言

电动车作为千家万户必备的交通工具,在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道路交通秩序造成一定的破坏。超标电动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出现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但对于此类已经超出国家标准范围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应当由车主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在河南省尚无省高院裁判或者指导意见给予明确指向,因此笔者搜索了近四年河南省内六个地市,七份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对“无法投保交强险的超标电动车、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车的赔偿责任在河南地区如何认定的问题”进行检索以期得到较为公平、合理、各地区较为认可的解答。

检索平台:法蝉

形成日期:2021111

检索结果:本报告包含河南省六个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共计七份近四年裁判判例如下

1  时某某、石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豫07民终2937

审理机构-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关于茹某某应否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我国实行交强险制度的初衷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具有强烈的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立法目的。茹某某驾驶的车辆并非机动车,时某某、赵某某、石某某主张茹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已经达到机动车的标准,应当认定为机动车并要求其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提交涉案电动车在能够投保交强险的相关证据,故其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  宋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豫04民终2426

审理机构-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上诉人宋某某的上诉及被上诉人崔某某、张某某的答辩,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本案二审诉讼的争议焦点为:在本案事故中,宋某某、崔某某的责任承担问题。1、关于涉案四轮电动车是否应当投保交强险问题。涉案四轮电动车虽然经交警部门委托鉴定属于为机动车范畴,但该鉴定系在行政领域理论上的界定,在民事赔偿中,由于电动车不能像机动车一样登记上牌、领取驾驶证、投保交强险,不能苛求无法投保交强险的电动车辆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因此,对于宋某某请求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进行赔偿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3  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豫06民终826

审理机构-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赵某某所提出的李书贵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经鉴定属机动车范畴,应按交强险保险限额赔偿,不足部分再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的上诉理由。本案中,李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经鉴定属机动车范畴,在现有机动车行政管理、电动车生产销售等社会实际状况下,目前本地区没有出台地方性法规,超标的电动车无法办理机动车登记取得行驶证,也无强制要求投保交强险的规范。李某某作为电动车所有权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而无法投保交强险,当然也无法得到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将该责任归咎于超标电动车一方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合情理。

4  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14民终2055

审理机构-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审理的焦点为:一审法院判令付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内先承担赔偿责任有无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对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否正确。关于付某某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的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投保人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的目的在于确认投保车辆的唯一性。根据我国现行机动车登记制度,对电动车没有进行严格强制的管理,大部分电动车不能核发牌照。商丘市银保监局及商丘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向本院的回函能够说明付某某驾驶的无牌号金马电动四轮车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能购买交强险。因付某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没有牌照,即使该车符合机动车的某种特质,因未纳入《道路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不能向保险公司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二条要求的重要事项信息,不能确定车辆的唯一性,无法投保交强险,故一审判决付文娜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不当,应予纠正。

5  罗山县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第二营业部、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15民终3960

审理机构-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举证、陈述,结合诉辩双方的上诉理由和答辩意见,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案涉电动三轮车应否购买交强险;2.朱某某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责任。第一,本案中,朱某某驾驶无牌照中通快递统一标识的配送快递电动三轮机动车与王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相撞,致王某某受伤。朱智力驾驶的电动三轮电瓶车虽存在超过电瓶车通用标准的风险,但超标电动车系由出厂源头监管的空白导致,机动车管理部门也尚未对超标电动车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保险公司一般不会对电动车承保交强险,且国家对这种不予承保的行为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张某某及罗山中通快递营业部未能对朱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投保交强险具有客观原因,主观上不具有未投保交强险的过错,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故一审判决张某某及罗山中通快递营业部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6  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豫10民终190

审理机构-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程序是否合法;2、本案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一审对双方责任的认定是否有依据;3、一审确定误工费标准、护理人数是否有依据;4、上诉人刘军寨是否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焦点4,事故认定书虽认定刘某某系无证驾驶电动摩托车,但该车辆不具备申领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的条件,超过非机动车相关标准的涉案车辆在现实生活中无法投保交强险;刘某某对未投交强险主观上不具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应以其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为前提。本案刘某某驾驶的车辆客观上不具备投保交强险的条件,并非可投保而未投保,因此,上诉人王某某主张刘某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缺乏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7  樊某、司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10民终3599

审理机构-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5、上诉人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焦点5,事故认定书虽然认定樊某所驾驶车辆为机动车,但该车辆不具备申领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的条件,超过非机动车相关标准的涉案车辆在现实生活中无法投保交强险;该车辆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对未投交强险主观上不具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应以其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为前提。本案樊某驾驶的车辆客观上不具备投保交强险的条件,并非可投保而未投保,因此,一审判决樊某某、司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缺乏依据,二审予以纠正。


案例检索总结


交强险设立的初衷是,一般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可能面临较大金额的赔偿,因而国家出台交强险这一措施,旨在为受害者权益提供一定的保障,同时也为机动车辆所有人减轻赔付压力。随着社会的发展,电动车进入生活后,为民众出行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一部分超标电动车成为了市场监管的漏洞。

目前市面上出现的四轮电动车,也即通俗所讲的老年代步车,在出厂时的各项材料中均是以电动车的身份进入市场,消费者本身对于法律法规并不了解,其以购买电动车的目的购买此类车辆。这部分电动车在现实中被按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按照机动车进行责任认定。

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政策等,对于此类实为机动车,却以电动车身份存在的车辆投保交强险作出支持,也无保险公司对此予以承保,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道路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也未纳入此类电动车。

因此,此类电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是基于客观现实因无法投保,而非可以投保而未投保,也即消费者对于未能投保交强险既不属于过失也不属于故意。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的是“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在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辆所有人的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其未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既然尚无法律强制此类电动车投保交强险,基于客观现实也无法投保交强险,也便不存在“未依法投保交强险”。

因此,此类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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