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亲办案例之: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8/05/11 16:06:00 查看258次 来源:邢征律师

  案例类型:民间借贷纠纷案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杨丹丹律师

  (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一、案情:

  2014年8月8日,甲与乙签定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乙向甲借款4700元用于购买手机一部,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8日至2015年6月7日,共分十期偿还,借款利息为每月支付1%,每次还款人民币564元。乙同意甲直接将借款资金划入其的指定账号(系手机商家账户)中,甲依约于2014年8月8日将借款打入该指定账户中。乙在第一期还正常还款,但自2014年10月7日起拖欠借款,经甲多次催要未果。后甲委托本律师办理该案。本案起诉后,乙于2015年8月22日向甲出具了一份还款保证书,承诺于2015年8月22日之前一次性还清双方协商之后的还款金额8159.00元。但乙并未按照还款保证书的约定履行,后本案如期开庭审理。据悉乙曾和其他几名同向甲借款的人员就自己遭受欺诈没有拿到手机也没有收到借款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二、工作思路:

  (一)案件争议焦点

  1.甲与乙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

  2.甲将借款没有直接打入借款人乙的账户中,其是否已经履行了给付借款义务。

  3.甲不按期还款,应当承担哪些责任,有哪些法律依据。

  (二)委托人对案件意见

  甲声称自己对外借款给他人,都会签订借款合同,一般当天或次日借款人就会收到借款,因借款人借款用途为购买手机,应借款人的要求便直接将所借的款项打入手机商家的账户中。乙跟自己曾沟通过,称其没有拿到手机,借款也没有打到其账户中,自己不应该还款,并向警方报案。甲本人不想让事情走上刑事犯罪的道路,没有想到整个借款过程有何法律风险,希望律师能帮自己把借出去的款项收回来。

  (三)法律分析

  1、甲与乙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的问题分析。借款合同是乙本人所签,乙称本人没有拿到手机,也没有收到借款,不能否认与甲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需要明确的是甲乙双方之间签订的是《借款合同》而非《买卖合同》,合同中虽有约定借款用途,但甲没有义务保障乙借款目的的实现。乙承认合同为本人所签,该合同的真实性不存在争议。结合甲乙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查明事实,充分证明了甲乙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2、甲将借款没有直接打入借款人乙的账户中怎样证明其履行了给付借款义务。合同签订后,甲依约将借款打入乙在合同中指定的账户中,该行为有乙按指纹确认。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在签订合同时不存在欺诈、胁迫、违法等致使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应对其签订的借款合同负法律责任。甲按照约定将借款直接打入乙在合同中指定的账户中,其已经履行了给付借款义务。

  3、诉讼请求问题。根据甲乙之间签定的《借款合同》的约定,以及《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我们将诉请范围设为借款本金及利息、催收费用,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4、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能否全面主张?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之规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同样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结合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一条第九款的约定,乙应向甲支付违约金。

  三、工作方式及内容:

  (1)2015年7月8日,甲来到律所进行法律咨询,并于当日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

  (2)开展案前准备工作。起草起诉状,准备证据材料,思路整理证据目录,2015年7月12日律师将材料送交委托人甲签字,以期及时起诉。

  (3)2015年9月1日该案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代理律师出庭参与诉讼,并发表了代理意见,后该案进行庭后调解。

  (4)本案于2015年9月6日调解结案,于2015年9月30日装卷入档。

  四、办案心得:

  1.本案不同于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中间还牵扯到买卖合同关系。其亮点在于:乙以没有收到货物并且没有收到借款为由主张借贷关系不成立法院是否支持?本案中甲的给付借款方式也存在瑕疵,这样就加重了律师辩护的困难程度。因此在文书制作和整理代理意见的过程中不仅要像一般的借贷纠纷一样写清借款事实,还要写清其他因素对借贷关系的影响,受益颇多。

  2.法律文书的制作要以支持我方的诉请为出发点,而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出借方的主要证明责任就是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因此在整个案件的文书制作过程中,律师便围绕这个中心来展开。因为双方的交易方式特殊,想要直接全面的证明出借人履行借款义务比较困难,引入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就非常必要。因此,律师又搜索了其他的证据加以证明,以使整个案件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3.这是一系列的大学生分期付款买卖的案件,牵扯主体敏感,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关系混同,对律师来说是一种挑战,只有律师对民间借贷案件有深刻的把握才能很好应对该案件。有机会接触到一系列如此复杂又棘手的案子是本律师之幸,本律师也在一次次的查找相关案例、搜索相关规定过程中学习颇多。成长的同时也收获了信赖,近5个小时的庭审,最终圆满的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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