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辩护律师谈相关无罪、从轻及减轻问题

2021/11/12 10:58:10 查看1268次 来源:李红钊律师

一、基本概念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假冒军人身份招摇撞骗的行为。既包括非军人冒充军人,也包括级别较低的军人冒充级别较高的军人,还包括此部门的军人冒充彼部门的军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冒充军人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的车辆号牌,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军队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假冒军人身份招摇撞骗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军人的概念

 

这里的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以及具有军籍的学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其他人员以军人论,不执行军事任务时除外。虽在军事部门或者武装警察部队工作,但没有军籍的不属于本罪所称的军人,退伍、复原、转业后的军人不再属于军人。

 

(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招摇撞骗的词义解释是假借某种名义进行蒙骗欺诈。所谓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是指假借军人的身份对他人进行炫耀或者蒙骗,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穿戴军人服饰行骗,使用伪造的军人证件行骗等等。行为人往往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既包括金钱财物等物质利益又包括待遇、荣誉称号、职位、学位、城市户口等非物质利益。虽然行为人没有以获取物质利益或者非物质利益为目的,如果经常以军人的身份炫耀或者蒙骗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因为已经侵害了军队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并且依照刑法规定本罪属于行为犯,其行为应当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三)不属于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虽然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但是根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故仅为虚荣心偶尔为达到顺利住宿行或者购买车船票等而冒充军人的,单纯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而冒充军人的,一般不宜以构成本罪处理。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招摇撞骗罪

 

虽然这两种犯罪在形式上都具备招摇撞骗行为,犯罪主体都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但前者侵害的客体为军队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前者冒充的是军人,而后者冒充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比如广西南宁陈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①],陈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多次向案件处理的公安人员表明自己的军人身份,并向民警出示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陈某冒军人身份和撞车后打人的恶劣行为引发大量群众聚集、围观和误解。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充军人招摇撞骗,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审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行为人在持续性招摇撞骗的过程中,有时冒充军人有时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应根据主要冒充的对象或者造成的主要危害确定犯罪性质。如果行外人在一段时间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在另一段时间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分别构成犯罪的,一般应施行数罪并罚。

 

(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

 

虽然这两种犯罪都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成分,犯罪主体都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但前者是指假冒军人的身份损害武装部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而后者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前者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军人的身份进行蒙骗欺诈,而后者诈骗罪的手段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满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前者不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而后者则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如果冒充军人诈骗他人财物,根据刑法的理论应当属于竞合犯,按照从一重罪处断,在冒充军人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情况下,以诈骗罪定罪量刑。比如新疆乌鲁木齐王某冒充军人诈骗案[②],无业人员王某因冒充军人身份,谎称能给他人办理上军校及其他手续,骗得他人现金30余万元,人民法院判认为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拾万元。

 

四、处罚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摘自李红钊律师与蒋炳仁检察官合著《刑法常用罪名新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题目及内容略有改动,未经允许禁止转载!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