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

2021/11/18 17:20:44 查看1009次 来源:杜红涛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

    20158月,梅某与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付某将某8号楼8单元101室卖给对方,双方对房屋面积、成交价格、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梅某按照合同约定向付某支付购房款项。20164月左右付某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且房屋交付梅某前及交付梅某后该房屋产生的相关费用皆由梅某支付。但付某于20194月电话联系梅某,告知梅某因付某与第三人的债务纠纷导致该房屋可能作为付某的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付某电话中表示为免连累梅某,自己仅能够想办法尽量凑齐前期梅某向其支付的60万元购房款退还给梅某,除此之外其无力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并表示不予配合梅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因为付某已明确告知梅某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予配合梅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梅某无奈之下进行法律咨询如何处理此事。经过了解案件事实,核实相关证据,并严谨分析案件后,建议梅某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房屋是回迁安置房,还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房屋权属登记不明,且梅某购买该房屋时付某的妻子杜某并未露面,即购房过程中梅某从未见过付某的妻子。所以,回迁房买卖过程中梅某存在审慎义务的瑕疵。梅某在律师的指导下,梅某向该房屋开发商、规划和国土资源管委会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函,函告相关事项并得到该房屋开发商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回复。

    同时对付某还有该房屋开发商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将该房屋登记在付某名下,要求付某和杜某配合梅某办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要求付某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梅某没有掌握付某的婚姻登记情况还有该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协调调查付某婚姻登记情况及涉案房屋权属登记情况进行相关取证工作。

    本案在开庭的过程中,付某没有到庭应诉,该房屋开发商到庭应诉,并当庭提交说明涉案房屋已由法院依法查封。庭后立即提起了执行异议,解除该房屋查封。同时为确保可能取得的胜诉判决得到有效执行,建议梅某办理对该房屋的查封。最终,法院判决该房屋由梅某所有。

    我是武汉律师——杜律师,有合同纠纷可与我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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