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律师 ► 租客中途退租,如何主张免租期内租金

2021/11/19 15:07:49 查看989次 来源:丁龙律师团队律师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维权首选律师、上海知名房产律师

 

疫情当前,全球经济形势严峻,沪上办公楼及各商圈商铺出租率整体下降严重。不少房东在房屋空置很长一段时间后好不容易找到租客签订租赁合同,然经常会遇到租客突然中途退租,如何更好的维护房东的权益。如何在租客中途退租的情形下尽量减免房东的损失?近日,本人代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法院判决书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1日,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上海XX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上海XX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原告孙某某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某处的房屋,房屋租赁期限为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前三年月租金为48351元,后两年月租金为52071元。合同约定免租期为2个月即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2021年1月被告上海XX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因受疫情影响企业资金出现严重困难,在未取得原告孙某某同意的前提下单方于2021年2月自上述房屋搬离至今。后原告孙某某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3月9日解除;2、要求被告上海XX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免租期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的房屋租金96702元;3、被告支付提前解除合同违约金156213元。

法院判决:

一、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3月9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XX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免租期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的房屋租金96702元;

三、被告上海XX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提前解除合同违约金156213元。

律师点评: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免租期内租金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判决书支持的依据为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对免租期租金进行了详细明确的约定。原告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事先聘请律师对免租期条款进行了完美设计即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承租人原因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则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补缴免租期间的房屋租金。

                      

丁龙 律师  上海君恩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

专长领域:商事合同、特许经营、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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