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中没有约定冷静期条款的,被特许人是否享有单方解除权

2021/12/09 15:46:26 查看915次 来源:丁龙律师团队律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3日张女士与上海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中约定上海XX公司为张女士提供卤味熟食技术培训,协议合作期间为3年。协议第四条合作方式中约定为1、乙方(张女士)可使用甲方(上海XX公司)自主品牌X闻X卤(注:仅使用权);2、乙方使用甲方自主品牌进行合作仅以店铺模式为限,双方友好合作,共同发展。协议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9、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施工、装修、设备、设施的采购规定,必须从甲方公司购买具有品牌统一标识的配套物料及包材,不允许私自购买物料及包材等。

协议签订当日张女士按照协议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支付上海XX公司一次性合作费用¥5000元,后于2021年3月31日向上海XX公司补足全款加盟费至¥58800元。加盟费付清后,张女士通过其他加盟店家处得知到上海XX公司名下的X闻X卤项目并没有上海XX公司宣传的那么好,而且后期配套服务措施也跟不上。在张女士选店铺地址的过程中,上海XX公司的选址老师也很不负责任。于是张女士便于2021年5月中旬向上海XX公司提出要解除加盟协议书,然上海XX公司对此不予同意。后张女士聘请本律师为其维权。

律师维权思路:

上海君恩律师事务所丁龙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阅看了张女士提供的合作协议等材料后,认为张女士与上海XX餐饮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虽然名为合作协议,但是根据协议书中约定的合作方式,内容等属于典型的特许经营合同。且上海XX餐饮公司为规避特许经营合同的义务,故意将合同命名为合作协议书,且在协议中并未对冷静期条款做出任何约定,明显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裁决结果:

1、裁决确认张女士与上海XX餐饮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于本裁决书做出之日起解除;

2、上海XX餐饮公司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女士加盟费58800元。


                              

丁龙 律师  上海君恩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

专长领域:商事合同、特许经营、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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