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慎签的劳动合同

2021/11/24 15:39:07 查看2091次 来源:王茹律师

周六的时候,接到一个顾问单位人事的电话咨询:公司有名员工消极怠工,经常迟到早退,问能不能开除她,同时我还意外地了解到她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写的是:无固定期限。更不可思议的是有好多名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写的都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律顾问,之所以对无固定期限性质的劳动合同唯恐避之不及,是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性质要比固定期限复杂。

首先,我们来看,什么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它是指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合同的开始时间,而没有约定合同的到期时间。它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合同是否可以到期终止。很显然后者可以,而前者不可以。

让我们来一起看一看法律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以上我们可以知道,这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要么是针对老职工的保护性特殊照顾,要么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措施,总之,它对劳动者而言具有一定的福利色彩。

然而,对于企业来讲,这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实是一把双刃剑。上面我们也提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微妙之处在于,这份合同没有确定的终止日期,甚至有人认为是一辈子的合同,要想分手只能靠“解除”。如果一名员工十分优秀,而企业又十分想留住他,那么就和他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与此同时,企业还要考虑未来的风险,现在的社会瞬息万变,万一员工变心了或是基于理念问题不和,想要分手可就必须付出金钱的代价了。而对于那些不怎么优秀、不值得长期培养的员工来讲,你同他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是给自己找不痛快么,长期合同不仅绑不住他的心,他走了还要给一笔“分手费”。从另一个角度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会以为找到了长期饭票,工作劲头上久而久之会有些懈怠,反而是有期限的合同会因为不安全感促使他奋进、努力。

是不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得解除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用人单位仍然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41条解除。当然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解除,但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们看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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