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的股权还没变更就被查封怎么办?

2021/11/24 15:40:39 查看1166次 来源:王茹律师

收购的股权还没变更就被查封怎么办?

今天,我们这篇文章主要分析小包总针对刚收购的股权如何采取法律途径救济。

(一)是复议还是执行异议

上篇文章提到了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那么为什么是执行异议而不是申请复议呢?这就要看执行异议与执行复议两者之间的区别了。我们来看一下法律的具体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二十五条是针对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如何理解这个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呢?这里的执行行为可以是程序性的违法也可以是实体性的违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但是该院并未组织听证;对于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的实体问题也没有进行逐项核实,并经过双方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官错误的执行了不该执行的财产等都属于执行行为的违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是法律针对案外人对被执行的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

所以,我们来看小包总的异议,应该是属于执行异议。

(二)小包总未登记变更的股权是否有权申请执行异议

我们知道,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的首要前提是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或是足以排除执行。《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四款: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判断。

根据上述,人民法院对于案外人就股权提出的执行异议原则上依据登记外观进行判断。但最高院在(2015)民一终字第150号公报案例中如是阐释“《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就应当在如下意义上理解,即符合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执行异议能够成立;不满足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异议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请求也未必不成立”。可见,外观并非是对股权执行异议的唯一判断条件。本案中的小包总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受让行为完全合法、合章程,且公司的实际运营人也早已是小包总。小包总属于民法上的善意第三人,应当被认定为足以排除执行的情形。

 

(三)小包总在股权被查封时,是否可以进行增资

答案是否定的。为什么呢?因为股权被查封的原因意在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一旦增资扩股就会使原有的股权稀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由此可见,在股权被查封期间进行增资,属于违法行为。

(四)如何才能实现增资解决资质问题

时间非常紧迫,根据文件政策规定只有三个月的整改期,时间一过仍未整改成功的将会被注销。所以,当务之急是要使被查封的股权解封。我们知道,在案外人异议期间除非有法定情形是不停止执行的,虽然法律规定了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但仍然解决不了我们的问题。

根据《执行程序解释》第十六条,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故此,可以与法官沟通,提供担保进行增资以解决增资资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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