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不同“订金”预付消费者要看清

2018/05/31 09:01:33 查看162次 来源:孙飞律师

  “定金”和“订金”虽读音一样,,但却有本质区别,因此消费者要注意二者的不同。特别是在日常的生活中很容易产生纠纷,因此消费者要特别的注意。

  一、定金的法律属性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由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其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二、订金的法律属性

  订金也属于金钱质的一种,但是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对订金加以规定,但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却被广泛的采用。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一般而言,订金的交付应当理解为预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其与定金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订金不具备债的担保性质,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而无需双倍偿付。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4、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定金一定是有法律效力的,适用于“定金罚则”,具有担保性质。如果交定金的一方违约了,这个钱就别想要回来了;收定金的一方违约,违约金要双倍返还。订金则不一样,因为是预付款,所以不管谁违约了,除非有特殊约定,一般情况下都是可以要回来的。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在签订合同或者在约定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是定金还是订金,如果选择定金担保方式,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合同的性质,且其约定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定金限额的规定,且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约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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