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及预防|通讯店老板拉新返现,非法牟利获刑

2021/12/01 18:39:45 查看1024115次 来源:郭世斌律师

一、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拉新返现

二、裁判要旨

被告人李四违反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三、案情简介

2018年4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李四在经营的通讯店,通过为客户开办通讯卡,将获取的客户号码及验证码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APP拉新返现,非法获利12000余元左右。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

五、律师观点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李四在经营通讯店为让人开办通讯卡过程中,将获取的客户号码及验证码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12000余元,已达到最高法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程度,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李四积极认罪态度及家属退赃退赔,预缴罚金,最终作出判决。

律师提示: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作为经营者一定要合法经营,切勿通过非正当途径获取、出售他人个人信息,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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