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保证金纠纷(一)

2021/12/07 15:17:18 查看1117次 来源:杜红涛律师

施工合同保证金纠纷(一)

    一则武汉合同案例,201912丁某作为承包方,与马某签订承揽合同《防水施工合同》一份。合同首部发包方处手写有:某建设工程公司,并在合同首部及尾部发包方处均盖有“某建设工程公司某老年养护院某医养大楼项目部专用章”椭圆形印章,该印章底部还印有“对外借款、担保、租赁、签订经济合同不予认可”字样,马某在合同尾部发包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字。该武汉合同案中丁某合同签字。

    该武汉合同案中承包范围所有防水,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前承包方付发包方50000元保证金,已付20000元,在签订本合同三日内将剩余30000元付给发包方。当日,马某丁某出具收条一张。收款人:马某2019.12.16,亦在收条底部加盖有上述某建设工程公司椭圆形印章,印章底部载明的内容同上。20198月、同年12月,丁某分别通过微信转账,向马某微信转款18000元、30000元。后丁某未能就涉案防水工程进行施工,并通过微信就退还保证金事宜与马某进行沟,马某至今未能向其返还保证。丁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即时返还丁某防水施工质量保证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

    该武汉合同案中丁某未能就防水工程进行实际施工,马某应向丁某返还已交纳的保证金。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两马某中,应由谁向丁某承担返还保证金的义务。对此,该武汉合同案中合同加盖了专用印章,但该印章底部均明确印有“对外借款、担保、租赁、签订经济合同不予认可”字样,故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签订合同时对该印章底部加盖的内容应予明知,其应尽到必要的审查及谨慎注意义务,让合同签订的一个相对方提供必要的一个委托手续或有权签订合同的相关证明,但庭审中,丁某对此未能举证证明,马某某建设工程公司亦不予认可,故从涉案合同签订主体看应为丁某马某所签。

    我是武汉律师——杜律师,有合同纠纷可与我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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