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后多年没动工,可以要回土地吗?

2018/06/22 14:05:31 查看417次 来源:即明拆迁律师

  爱土拆迁律师团接到过农村朋友这样的咨询“我们的土地被征收了两年了,还没有动工,不是有文件规定两年内没有动工,土地还是归我们?”这是老百姓朴素的想法,看着土地长期荒芜,无人耕种,也没有得到开发利用,十分心疼,因此想着土地是不是还归我们,能不能继续耕种。

  土地是三农问题的核心,也是农民生存的根本

  农村、农民、农业,三农问题是全社会一直以来的关注焦点。土地是联系三农问题的核心,也是农民赖以生存发展的根本。

  当土地被征收,农民也就无所适从了,被迫变为城镇居民。没有土地、没有合理安置,农民就会如同在蓝天翱翔的飞鸟失去翅膀。

  土地流转、城市化扩张、项目建设,带来了征地拆迁。这其中有一种特殊情况,土地征收后,因为规划的变更,项目搁浅,征收来的土地被长期闲置,杂草丛生,没有得到任何开发利用。此时,农民朋友能要回自己的土地吗?

  长期以来,城市周边因为各种原因空置的土地,面积非常之大。政府收储土地之后,等着进行开发,而这个等待周期可能是几年,十多年。

  那么,征收过的土地,两年内没有动工,还是村民的吗?村民能不能继续耕种呢?爱土拆迁律师团今天就跟大家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征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有明确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按照上诉文件的规定,如果在征地批准文件下发之后,在2年内未实施征地补偿方案,或者未实施用地行为,那么批准文件失效。

  如果在批文失效的情况下,集体土地并没有经过征收程序,这种情况下,仍然是集体土地,还是属于原本村集体以及村民,可以继续种植。

  如果在征地批准文件2年内,已经实施了具体征地安置补偿方案,超过了2年,虽然还未用地,但是经过了征收程序,征地批准文件也失效了,但是土地已经成为了国有土地,不再是集体土地了。

  批文失效后,土地怎么处理呢?

  同样在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已实施征地,满2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有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实践中,存在很多“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等现象,因此也造成大量农田荒芜,这种情况下,符合上诉文件要求,被征地农户和村委会可以要求恢复耕种。

  各位被征收人,现在是否已经清楚了呢,如果您当地也存在这样的现象,可以要求对被征土地恢复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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