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 逃税了,公安机关到底能不能追究“冰冰们”的刑事责任?

2018/06/27 08:23:55 查看1112次 来源:宁戈律师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该条款是关于逃税行为的刑法免责条款,其如何适用在理论界和税收执法、司法实践中都有争议,不少学者已经发表论文进行过详尽的论证阐释,本文将直接引用笔者赞同的观点并以此为基础厘清一个问题:司法机关与税务机关的职权如何正当行使,才能在保障国家税收、有效惩治犯罪的同时尊重与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从如下三个方面简要说明在逃税案中税务机关、司法机关如何行使权力,纳税人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逃税行为的免责适用条件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适用,张明楷教授在《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一文中有清晰全面的论述,笔者将其观点摘录、补充、总结如下:

  1、五年内没有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

  1

  期间的起止:应当从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如果前次刑事处罚只是单纯宣告有罪的,则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至行为人后次逃税之日止,而不是计算到后次逃税被发现或者受行政处罚之日止。

  2

  “受到刑事处罚”是指受到人民法院的有罪宣告。由于刑事处罚并不等同于刑罚处罚,所以,“受到刑事处罚”,不以受到主刑或者附加刑的处罚为前提。

  2、没有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1

  “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中的“二次”,是指因逃税受到行政处罚后又逃税而再次被给予行政处罚。亦即,已经受到二次行政处罚,第三次再逃税的,才能适用第一款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2

  “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并不限于因符合逃税罪的犯罪构成所给予的行政处罚;即使不符合逃税罪的犯罪构成,但属于税法所规定的逃税行为,因而受到的行政处罚,也属于但书规定的行政处罚。

  3

  行为人在一段时期内逃税,同时分别受到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处罚的,只能认定为一次行政处罚。

  3、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税务机关针对逃税行为会作出两份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纳税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依法下达的两份决定书的要求如期、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纳税人只有同时满足上述3个条件,才能适用刑法免责条款。

  二、 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对于逃税案件的受理、移送和立案审查程序

  1、行政处理前置于刑事立案程序

  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行使职权是否有先后之分?或者说司法机关是否受限于行政机关的先行处理行为?对此,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有观点主张行政处罚应作为逃税案刑事司法的前置程序。笔者基本赞同这一观点,由于立案标准的审查必须以行政处理为前提,因此,行政程序一般应前置于司法程序。但是,由于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对逃税案件存在相互移送的可能和现实需要,如果严格要求司法程序后置于行政程序的,将无法满足查处税收违反犯罪案件的实际需求,且有损司法权威。因此,笔者将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行使职权的先后限定为:行政处理前置于刑事立案程序,即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受理逃税案件的先后顺序在所不论,但公安机关必须在税务机关对逃税行为作出处理决定且履行期限届满之后才能立案追诉。

  因此,对于实践中存在的三种情形,应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

  公安机关对于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应予以受理,并进行立案审查,注意是立案审查,而不是立案。

  2

  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确实无法查证全部或者部分逃税行为的逃税案件,由于税务机关侦办能力有限,对于难以查证税收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的案件,可以由司法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自行侦办或者协助税务机关侦办,侦办结束后,仍应由税务机关先行处理,并按照法定的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审查立案。

  3

  由司法机关发现并受理的可能适用免责条款的逃税案件也应当移送税务机关先行处理,在税务机关进行处理且履行期限届满之后才能立案追诉。

  2、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和行政处罚,通常包括《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3、立案审查

  司法机关在审查时应当根据附送材料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如果符合上文所述免刑适用条件的,不予立案;不符合免刑适用条件的,应当立案追诉。

  三、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笔者认为,出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的考量,在如下三种特殊情形下,仍可以适用刑法的免责条款:

  1、张明楷教授认为,无论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全面,不影响处罚阻却事由的成立,在税务机关因为处罚时效经过而没有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只要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虽然没有接受行政处罚,仍然符合刑法的免责条款,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依法行使复议权和诉讼权的,仍然符合刑法免责条款的适用条件。

  3、税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职权行使不当的,纳税人的权利不因税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职权的不当行使而减损,包括两种情形:

  其一,税务机关没有依法处理的,是基于不作为或者是徇私枉法在所不论,司法机关不能以税务机关没有依法处理为由,排除纳税人适用刑法免责条款,直接追究纳税人的刑事责任。

  其二,公安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立案的。由于逃税案件必须由税务机关按照行政程序先行处理后,司法机关才能审查立案。如果公安机关立案以后,税务机关才下达追缴通知和处罚决定,则不能因为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行使职权的时间差或者公安机关自身立案时的瑕疵而损害纳税人适用免责条款的权益。在此情形下,如果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下达的追缴通知和处罚决定如期、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仍然可以适用免责条款。

  结论:“冰冰们”逃税了,刑事责任可不是公安想追就能追,还是得先等税务局处理了,如果行为人按照要求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就可以免除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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