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经济纠纷律师:签订协议时进行公证的效力如何

2018/06/29 16:22:33 查看176次 来源:王思军律师

  2013年时办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与一般案件的区别是合同双方签订协议时进行了公证,后双方发生争议,形成诉讼。

  案情:原告与被告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产,打算等房产增值后卖出,赚取差价,房产是以被告的名义购买,落户在被告名下,原告出资40万元,剩余由被告出资,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因为原告并非房产的登记产权人,无法实时掌控该房产,后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即将该房产出售,原告得知后多次向被告索要房款,被告迫于无奈与原告签署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原告已出资40万元,产权归被告。现被告承诺三个月内归还原告出资款40万元,否则支付违约金10万元。因原告已对被告缺乏信任,特意到公证处要求对该协议签署过程及内容进行了公证,并且也要求被告的妻子到公证处做出了声明,表示认可原、被告签订的该份协议。后被告未按协议履行,原告将被告夫妻两人起诉到法院。

  我们是为原告代理,审查了原告的材料后,我们认为协议内容已经过公证,事实比较清楚。在开庭时,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应就出资40万元进行举证,违约金10万元是否合理。出于防止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考虑,在涉及出资、借贷等纠纷中,法庭一般会要求原告举证证明实际出资(如转账凭证、取款记录等),起诉之前我们也曾询问过原告,但原告当时出资时是东拼西凑,而且是交付的现金,要求其证明出资过程比较困难。因此庭审中我们避重就轻,并未将庭审重点放在证明如何出资问题上,而是坚持认为双方签署的协议已明确约定原告出资了40万元,被告承诺归还,否者承担违约金,最主要的是该份协议内容经过公证,如果被告否认该公证过的协议,需要由被告举证推翻该公证,《公证法》中对此有明确规定,违约金10万元系被告在公证时承诺的,应予认可。

  结果:最终法庭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已就购房款事宜进行了约定,并且协议经过公证,事实清楚,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我方当事人购房款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并未上诉。

  评析:本案的关键是原告要求被告在签署协议时进行了公证,经过公证,协议中陈述的一些内容就无需再举证证明,可以直接被法院采纳,一方如对公证内容有异议,反而要举证推翻。如果协议未经过公证,法院出于防止虚假诉讼的考虑,可能会要求原告举证证明出资40万元的事实,这样本案对原告可能就极为不利。《公证法》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因此,在平时的经济外来中,如果相关事项比较重要,关系重大,不妨选择公证一下,这样对自己权益更有保障。

  咨询电话:15163681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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