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

2018/07/02 18:07:00 查看300次 来源:杨天宝律师

  怎样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关于这一问题,有度律师事务所从两个小问题做出详细介绍。

  一方面,谁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

  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已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放,这一申请权的行使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破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 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增加了“辩护人”,这有利于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更好地行使这一权利。

  另一方面,公安司法机关对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作出决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其一,对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时限是3日,这在之前7日的规定上进一步缩短了。

  其二,如果作出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在不同意决定的告知方式上<(刑事诉讼法>未作限制,换言之,决定机关既可书间面告知,也可口头告知。另外,2012年(刑事诉讼法>未对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作出决定的时限和决定的告知予以具体规定,实践中可比照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执行。

  法律条文:<刑事诉讼法>第95,97条。

  第九十五条 【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九十七条 【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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