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逮捕要满足哪些条件?

2018/07/03 16:33:17 查看19660975次 来源:杨天宝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逮捕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其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而何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就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媒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其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此处的“徒刑以上”是指“有期徒刑以上”,不应理解为“无期徒刑以上”。

  其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如何判断“有逮捕必要的社会危险性”?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出台之前,一般是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的有关问题的规定>中的界定来操作,具体包括: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逃跑的;

  (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5)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2012年<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大部分规定,删去了“有碍其他案件侦查”这一项,将“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细化为“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的有关问题的规定>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必要性”规定的不同之处,应遵照2012年<刑事诉讼法>执行。 此外,对违反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也应当适用逮捕。

  相关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79条;

  六部委<规定>第26条;

  公安部<规定>第115、116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86~90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7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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