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侵权行为致多人伤残却不同赔偿标准”,经一审、二审,最终以再审“实现法律的统一!”

2022/01/08 15:41:41 查看1070次 来源:杨智律师

“同一侵权行为致多人伤残却不同赔偿标准”,经一审、二审,最终以再审“实现法律的统一!”

一、案件情况:

2018年××××日,陆××因待产入××医院,完善各项检查,诊断1.孕4产1妊娠39周+6天头位待产;2.羊水偏少。后该院对陆××催产,但因产前监测和产后处理不到位,导致新生儿缺氧重度窒息、呼吸衰竭、肺炎、凝血功能障碍等抢救无效死亡。审理中,××鉴定中心认为×医院诊疗行为与×之子宫内窒息(缺氧)具有因果关系,过错责任建议为60%-70%。另查明,陆××系农村户口。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医药费等费用261686.18元。原告不服上诉请求:变更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鉴定费合计814994.56元。

二审认为:一审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但由于一审判决计算部分有误,应予以纠正××人民医院应承担新生婴儿损失为259218.23元,由于××人民医院没有上诉,视为对一审判决的认可。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认为: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唯适用法律有误,裁判结果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陆××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判决如下:1、撤销一审、二审判决;2、××人民医院赔偿陆××共539164.18元。

     三、律师分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本案中,因医院实施的不当助产行为分别导致了新生儿存活一个多月死亡及陆××造成七级伤残。一审、二审以新生儿父母系农村户口认定新生儿必然不能取得城镇户籍以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其死亡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新生儿父母已被确认在城镇居住生活,其母伤残赔偿金赔偿标准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新生儿虽未上户口,但出生后必然随其父母在城镇生活。因此新生儿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应与其母亲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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