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所涉及法规

2022/01/09 11:50:45 查看1167次 来源:吴靖宇律师

申请强制清算所涉法规

1.申请主体

公司法》中规定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而对于其他主体包括公司股东是否可以提出清算申请没有规定。公司法解释(二)中规定了“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应当提交的材料

(1)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强制清

算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同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如果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为由,申请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证明公司存在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3.管辖

公司所在地,有争议的由公司注册等级地管辖。

级别管辖:登记地为县区一级为基层;地市级以上的为中院。

4.法院怎么审查清算

(1)开听证会(对事实及证据明确的案件,经书面通知当事

人被申请人后,其对书面审查无异议,也可以不召开听证会,采用书面方式审理)

(2)应当召开听证之日或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

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

(3)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是否享有股权或解散事由有异议,需

要有明确证据证明(如生效的法律文书、被吊销的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等解散事由)应另案解决;申请人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仲裁确认后,再行提出清算申请。

(4)申请人需提供自身系股东身份证明(股东名册),不能系

实际出资人身份,不能证明应另诉或其他方式确认后再申请。

(5)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自行清算中故意拖延或者其他违法

侵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证据材料后,被申请人未能举出相反证据的,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受理

(对于驳回清算申请的裁定,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

诉。

5.清算组成员

法院强制清算的,清算组成员由法院指定: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

介机构及以上机构内取得资质人员;

(自愿参加的法院优先考虑,不愿或者不利于的法院可以指定,应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

(3)公司成员不计报酬,之外人员按照可按上一年度平均工

资标准给付报酬。中介机构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

(4)公司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因清算事务发生争议的,应当

参照公司法第112条的规定,经全体清算组成员过半数决议通过。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得参与投票;因利害关系人回避表决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清算组可以请求法院作出决定。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未回避表决形成决定的,债权人或者清算组其他成员可以参照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5)对主要财产、账册等重要文件灭失或下落不明的强制清

算案件,法院制裁调查后仍无法查明的,对可以进行清偿的部分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清算程序。(股东申请强制清算,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写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6.公司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法院确认后,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工商局等公司登记机关依清算组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后,公司终止。

 

指定清算组,必须以该公司的股东会已经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为前提,也必须以债权人或公司股东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为启动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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