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2022/01/11 18:53:20 查看943次 来源:宁飞龙律师

随着这些年共享出行方式的日渐盛行,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使用租车出行。只需要下载APP实名注册,再缴纳适当押金,就可以用车了。租车出行是现代快捷生活的流行趋向,但存在的一个问题也不得不引起注意:若租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是作为出租人的租车公司?还是使用车辆的承租人?

案例

杨xx通过神州租车APP向神州公司租赁了苏E小型客车,取车日期为2018年11月8日,还车日期为同年11月12日。该车在太平财保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500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2018年11月11日,杨xx驾驶该车时,与案外人车辆碰撞发生交通事故,杨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次纠纷,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太平财保公司负责支付保险理赔款52000元;杨xx需要自行承担的赔偿金额为428000元。

杨xx认为,其通过神州租车APP向xx公司租赁车辆的同时,购买了尊享服务,无需承担保险理赔范围内的损失。但xx汽车租赁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投保,也未兑现额外赔偿,xx汽车租赁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保险赔付之外的损失承担责任,遂提起诉讼。

案件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杨xx与xx公司系车辆租赁合同关系,杨xx以自己的名义使用租赁车辆,依据上述规定并结合相关民法理论可知,在此种情形下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承租人作为车辆使用人应对超过保险限额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作为车辆所有人仅在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才承担过错责任。

本案还存在出租人未足额投保的问题。在庭审中,杨xx表示,其通过xx租车APP向xx公司租赁车辆时,每天向xx公司支付50元的尊享服务费用于保障出行。租车APP内容中对尊享服务的说明如下:“为增加您的出行保障,xx租车提供尊享服务。在您购买尊享服务后,无需承担保险理赔范围内的损失以及保险理赔范围外的轮胎损失。” 因xx公司在出租车辆时明确承诺第三者责任险为200000元,实际却仅投保第三者责任险50000元,从而导致本案中杨xx发生交通事故后因xx公司投保不足由相应保险公司赔付的第三者责任险仅50000元。差额部分150000元属杨xx本可通过商业保险避免的损失,杨xx遭受的该损失150000元应由xx公司承担。

但杨xx与xx公司之间关于通过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避免承租人损失的约定和最终责任确定也仅限于此,契合双方当事人缔约时所能预见的风险负担规则,杨xx主张xx公司超额承担因自身全责导致的损失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

庭审中查明杨xx与xx公司之间系车辆租赁合同,关于出行保障,杨xx支付了尊享费后,双方应按照租车APP中关于保险责任的承诺及关于尊享服务的说明履行。因xx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足额投保,xx公司应就差额部分向杨xx进行赔偿。杨xx提出在此范围外xx公司还应赔偿其他事故赔偿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解析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从事故处理及损害赔偿方面来看,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就是:保险额度过低、交强险缴纳地与租赁车辆所在地不一致、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理赔处理机制不完善等。因此,承租人往往需自行承担高额的赔偿费用后续能够向租车平台索赔的金额则须结合具体情况及约定另行分析

选择租车出行,作为用户,应当认真阅读服务协议,明晰自身权益,作为租车公司,也应当履行好合同义务并尽到告知义务。避免双方在出现交通事故后,就责任承担、损害赔偿等方面产生较大争议,耗费大量的人力和金钱。

五一小长假将至,预祝大家在享受假期生活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出行安全,同时,在使用租赁车辆出行前,认真阅读相关服务条款,明确自身权益保障的基础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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