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纠纷

2022/01/12 16:07:45 查看1030次 来源:杜红涛律师

合同诈骗纠纷

    张某甲与康某某双方一个合伙收粮的关系。张某甲的父亲张某乙系**公司双鸭山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与曾某某合作的事宜,张某甲的女朋友系曾某某公司(集贤县**粮油公司)的出纳员。在曾某某与**公司合作时,张某甲主动找到康某某,与康某某达成协议合作收粮,协议约定康某某负责收粮,张某甲负责与曾某某进行结算。根据康某某提供的录音、微信材料,证实张某甲在明知曾某某无力支付粮款的情况下,继续让康某某送粮,致使康某某被拖欠的粮款数额越来越高,在曾某某欠下康某某180余万元时,张某甲突然与康某某脱钩,推卸责任,让康某某自己找曾某某结算。虽然张某甲在与康某某合作期间未得到康某某的分红,但张某甲从曾某某处得到46万元现金。张某甲的行为涉嫌与曾某某共同实施合同诈骗。

    该案中张某甲曾某某的员工,2015年张某甲与被害人康某某因粮食生意相识,2016年在张某甲的介绍下康某某向曾某某为实际控制人的**牧业送粮,张某甲父亲张某乙是**公司代表。张某甲对康某某称**公司给**公司注资以现金形式收粮,且其女朋友苏某某在**公司任出纳员。康某某在送粮的这一个过程中,粮款30万元未结算时与张某甲沟通,商议是否继续送粮,张某甲称钱不是问题,可以继续送粮。最终**牧业共欠康某某180余万元的一个粮款,20188月曾某某向康某某出具**公司欠据,康某某起诉至法院,胜诉,钱款至今未付。张某甲于2016629日转给曾某某所控制的公司的出纳员朱某某账户48万元,20167月至20183月曾某某所控制的公司的出纳员黄某某账户每月向张某甲账户转款,共计转账12万余元,另20161月至20177月朱某某账户共向张某甲转账30余万元。张某甲当时的女友(现妻子)苏某某系**公司的出纳员,苏某某个人账户用于公司转账,201610月至20175月间苏某某账户取现金36万余元。以上钱款的来源及去向用途没有查清。

    经审查法院认为该武汉合同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某甲与康某某共谋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证据不足,张某甲与康某某是否为合作关系的事实没有查清,张某甲与曾某某如何合伙、分工的情况没有查清,目前证实二人共谋后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的证据不足,二人钱款来往到底是分赃还是经济及债务往来没有查清,现有证据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依照相关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我是武汉律师——杜律师,有合同方面的纠纷可与我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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