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应如何确定

2022/01/26 17:23:33 查看3903次 来源:黄继保律师

  (本文由北京黄继保律师团队撰写整理)

  合作发明创造,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在合作共赢的趋势下,合作发明创造的数量越来越多,民法典和专利法对于合作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有约定,依照约定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可以是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合作,也可以是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合作,还可以是个人与个人的合作。对于合作的方式,可以是按照分工分别承担一项发明创造的不同部分或者不同阶段,也可以是一方或几方负责提供资金、设备、场地等物质条件,另一方或几方负责进行技术开发活动。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合作各方可通过协议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及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的归属,以及合作各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二、无约定,归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如果合作各方没有就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的归属达成协议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及取得的专利权应当归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完成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都不应当被认为是完成该发明创造的人,不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只有真正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一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才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各单位都有工作人员对完成的发明创造作出创造性贡献,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各单位就是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应当共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只有一个单位的发明人对完成的发明创造作出创造性贡献,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就只有发明人所在的那个单位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

  三、共有人所享有的权利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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