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因宫外孕致残状告男友,能得到支持吗?看法院怎么判

2022/02/23 11:37:01 查看2499次 来源:卢艺君律师

女孩因宫外孕致残状告男友,能得到支持吗?看法院怎么判

【案例】

小美和大壮系男女朋友关系。

双方恋爱期间,小美和大壮多次发生性关系,大壮均未采取避孕措施。

1月24日凌晨,小美和大壮第一次发生性关系后,小美发现自己当天是排卵期,于是在1月26日口服避孕药。

2月15日,小美发现自己怀孕了,打算在2月16日到医院进行人流手术。但检查后,小美被告知自己是宫外孕,必须切除单侧输卵管,且对生育有影响。

小美将宫外孕的事情告诉了大壮,大壮却显出漠不关心的态度,令小美十分心寒。

2月17日凌晨5点多,小美开始大出血,并独自前往医院就诊。当日上午11点多,小美被安排输卵管单侧切除手术,大壮在下午1点多才前往医院,并在护士的要求下,在医院陪护了小美一晚。

此后的住院期间,大壮只给小美送了三四回粥,未在医院照顾小美。小美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构成九级伤残。

小美除了身体遭受巨大痛苦外,大壮的态度也让小美心理受到巨大伤害。据此,小美以大壮未做好安全措施导致其宫外孕继而单侧输卵管被切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大壮予以人身损害赔偿。

大壮以小美“宫外孕”是其自身身体原因造成,自己不存在过错为由,认为自己不应当赔偿。

【赔偿项目与争议观点】

一、小美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包含哪些?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小美身体遭受损害构成伤残,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小美的人身损害赔偿,应当由谁承担?

观点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大壮具有过错,应由大壮承担侵权责任。

该种观点认为:

宫外孕是女性怀孕可能产生的疾病,虽然与女性个体差异有关,但宫外孕并非遭受该疾病的女性所愿,不可归责于女性。

相反,作为男性伴侣的大壮,在婚前性行为中,明知不采取避孕措施可能导致怀孕,仍未实施避孕措施,导致小美怀孕并产生宫外孕,大壮不采取避孕措施的行为与宫外孕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此大壮具有过错,应由大壮承担侵权责任。

观点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大壮和小美均有过错,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该种观点认为:

如观点一所述,作为男性伴侣的大壮,在婚前性行为中,不采取避孕措施的行为与宫外孕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大壮具有过错。

此外,虽然宫外孕不可归责于女性,但小美在明知未采取避孕措施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实施性行为,小美对宫外孕的损害结果仍然具有一定的过错。

因此,大壮和小美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观点三、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大壮和小美均无过错,就小美遭受的人身损害赔偿共同分担。

该种观点认为;

宫外孕是女性怀孕可能产生的疾病,既不能归责于女性个体,也不能归责于男性个体。

小美与大壮对宫外孕的损害结果是无法预见的,对宫外孕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是持消极的态度,双方就宫外孕损害结果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因此,对于小美的人身损害赔偿,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共同分担。【法院观点及判决结果】

法院对于责任承担,认定如下:

本案中,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基于恋爱关系而发生性行为,致原告宫外孕左侧输卵管被切除,双方对这一损害后果均不存在主观过错。但原告因遭受宫外孕输卵管被切除,身体受到损害,若让其独自承担后果,有违公平和情理,故对该损失应适用公平原则,由原、被告双方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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