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赚不赔│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是否有效?

2022/03/21 09:49:33 查看1057次 来源:蔡俊芳律师

实践中,当事人在签订委托理财合同时通常会约定保底条款,该保底条款是受托人吸引投资者投资的关键所在,也是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而保底条款自身的效力,以及其对整个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效力的影响,都是大家一直关注的。

什么是委托理财

委托理财是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

委托理财的类型

按照受托人的主体特征不同,委托理财可分为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

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即民间委托理财,是指客户将资产交给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一般企事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由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形式。

常见保底条款的类型

1、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 。

2、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即双方约定无论盈亏,委托人除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之外,还保证委托人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率;对超出部分的收益,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的条款。

3、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指双方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均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对收益部分,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的条款。

4、受托人承诺填补损失的条款,即双方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没有约定亏损分担,但在委托资产发生损失后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补足部分或者全部本金损失,或者受托人在承诺不足委托资产的本金损失之外,对委托资产的收益损失作出赔偿承诺。

保底条款的效力

对于金融机构委托理财,保底条款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禁止性法律规定,即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应认定为无效。

但在民间委托理财中,虽然保底条款承诺改变了委托合同由委托人承担风险的基本特征,但民法典对委托人的风险承担系任意性规定,保底收益条款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对委托行为所设立的一种激励和制约机制,并未违反强制性规定,且委托人专业理财知识的匮乏以及受托人独享投资决策权,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受托人应负有较大责任,故对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特殊风险安排,不宜一概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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