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律师发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民事反诉状

2022/04/13 22:52:28 查看45258次 来源:凌灿伟律师

  

反诉人:郝某,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竹某某路798号12楼5号,身份证号51302919771002XXXXX,联系电话:13508259XXXX

被反诉人:重庆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某某区某某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62878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案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1、依法判决被反诉人重庆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退还反诉人交纳的保证金5000元。   离婚律师凌灿伟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7年反诉人自购东风牌汽车(车牌号为渝Bxxxxx)一辆挂靠于被反诉人单位从事货物运输,并于2017年7月6日签订了《委托合同》,交纳了保证金5000元。反诉人一直按照合同履行缴纳服务费,一直至2020年6月,2020年7月将挂靠的车辆报废,并通知了被反诉人,被反诉人一直未将保证金5000元退还给反诉人。

综上,由于车辆已经报废,合同已无法履行,反诉人已经通知了被反诉人,《委托合同》已经解除。为此,被反诉人应当退还反诉人所交保证金。鉴于目前被反诉人已经提起诉讼,为了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反诉,望与本诉一并审理。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   月   日



  大竹凌灿伟律师发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郝某,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竹某某路798号12楼5号,身份证号51302919771002XXXXX,联系电话:13508259XXXX

被反诉人:重庆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某某区某某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62878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案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1、依法判决被反诉人重庆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退还反诉人交纳的保证金5000元。   离婚律师凌灿伟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7年反诉人自购东风牌汽车(车牌号为渝Bxxxx)一辆挂靠于被反诉人单位从事货物运输,并于2017年7月6日签订了《委托合同》,交纳了保证金5000元。反诉人一直按照合同履行缴纳服务费,一直至2020年6月,2020年7月将挂靠的车辆报废,并通知了被反诉人,被反诉人一直未将保证金5000元退还给反诉人。

综上,由于车辆已经报废,合同已无法履行,反诉人已经通知了被反诉人,《委托合同》已经解除。为此,被反诉人应当退还反诉人所交保证金。鉴于目前被反诉人已经提起诉讼,为了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反诉,望与本诉一并审理。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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