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毒不食子,出卖亲生子女该当何罪?

2022/04/15 15:14:01 查看1211次 来源:李文俊律师


案情概述

      河北蔚县法院近日公布一起拐卖儿童案,主犯竟系涉案儿童的亲生父亲。2012年至2020年期间,男子杨某某与其妻子苑某共生育五个孩子(两男三女),均被杨某某以2万到8万的价格卖给他人,其自述共获利约18万。经法院审理,杨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万元。为杨某某出卖儿童提供帮助的李某某、段某某也分别获刑。


如何定罪

       对于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是构成拐卖儿童罪还是遗弃罪,司法实践中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正如本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构成拐卖儿童罪,但实践中也存在三种意见。

三种意见:

杨某某不构成犯罪,原因是现行法律对于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尚无明文规定,也不好适用类推,所以难以确定罪名。

杨某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杨某某的行为不具备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的行为,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卖亲生子女的,可视为遗弃婴儿,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应认定为遗弃罪,遗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杨某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其主观上有出卖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出卖行为,且收取了他人1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拐卖妇女、儿童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溯及本案,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出卖亲生子女的,并非一律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其中,“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拐卖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儿童罪。

    我国刑法第240条并未将亲生父母排除在拐卖儿童罪的犯罪主体之外,但父母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性质复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曾有不同规定。199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将这种行为明确认定为遗弃罪。但1998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则规定出卖亲生子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改变了将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一概认定为遗弃犯罪的立场。1999年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

    但随着近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高发,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较大危害,司法机关加强了对相关犯罪的打击力度。2000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则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14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由此可见,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并不一概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只有在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或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时,才可能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对于不具有上述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情节恶劣的行为,仍应以遗弃罪定罪处罚。需要指出的是,“以营利为目的”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的含义基本上没有区别,通常是指在经营活动中谋求利润。


(二)行为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或“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需要具体判断

拐卖儿童犯罪是将儿童作为商品出卖并牟取利益,其严重侵害儿童的人格尊严与非法剥夺儿童的人身自由,规定该罪体现了刑法着重否定将人作为商品的价值取向。在司法实践中,要全面考虑被告人的供述和案件中的各种客观因素,如放弃对亲生子女抚养的具体原因、收取钱财的多少、支付金钱一方是否具有真实抚养目的和抚养能力等。《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结合本案情况,杨某某在子女刚出生时就将子女出卖,多次有预谋的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的手段,不认识买方同时又没有考查买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和抚养能力,收取了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过高钱财,可以认定杨某某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具有出卖自己亲生子女的故意。

      据此,笔者认为杨某某已经构成了拐卖儿童罪,其他人帮助杨某某实施拐卖犯罪,构成共犯,亦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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