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2018/09/01 13:03:56 查看451次 来源:宋吉春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吉林天岭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出庭参与附带民事诉讼。现就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代理人同意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成某的刑事责任。

  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被告人陈某、成某无视交通安全法规,导致本案四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请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予以惩处。

  二、原告的各项损失请求合理合法,理应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第22条规定的各项损害。《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被告人陈某、成某依法应当承担向原告赔偿的法定义务,具体赔偿项目为:医疗费6636.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100元×7天)、营养费1500元(100元×15天)、护理费879.62元(125.66元×7天)、误工费5654.7元(125.66元×45天)、被扶养人生活费31426.80元(儿子19166.38元×1年×10%÷2;父亲9521.40元×16年×10%;母亲9521.40元×16年×10%)、交通费500元、伤残赔偿金53060.84元(26530.42元×20年×10%)、后续治疗费10000元、鉴定费3900元、律师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总计127258.59元。

  三、各被告人及被告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被告人陈某、成某及被告于某、马某、张某、刘某等人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审慎考虑并采纳上述代理意见,在惩处被告人的同时,支持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赔偿请求。

  代理人: 吉林天岭律师事务所

  宋吉春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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