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纠纷答辩状

2018/09/01 13:09:04 查看908次 来源:宋吉春律师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原告)孙某起诉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答辩意见如下:

  一、涉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协议书是无效合同

  1、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互换的土地是开荒地,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上述法条可知,互换土地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客体必须是承包地块。而被答辩人原有的土地是其私自开荒的土地,且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以在涉案的换地协议中,被答辩人在主、客体方面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故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换地协议书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应将串换的土地返还对方,不发生被答辩人追求的法律效果。

  2、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签订换地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仅是为双方耕种方便,而非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由该法条可知,因被答辩人的开荒地未取得承包经营权证,所以双方换地时不存在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答辩人对原承包土地的权利义务并未发生转移,且多年来,答辩人一直领取原承包土地的国家补贴。因此,涉案的协议书只是双方土地耕种的互换,而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3、被答辩人的开荒地并未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该开荒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均归村集体所有。被答辩人明知自己没有取得该开荒地的承包经营权,在私自占用集体土地后为自己的利益与答辩人转换依法登记的承包地,该行为若被认定为有效,势必造成农民疯狂的肆意开发四荒地等宝贵自然资源,之后再与他人进行土地互换,从而获得合法的承包经营权。若如此,相关法律规定将被架空,会严重损害国家及集体的利益。所以此种换地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4、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的永久串地约定超过承包期限,属无效约定。

  二、征地补偿款依法应归答辩人所有

  由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换地协议书属无效合同,所以答辩人一直是争议地块的合法承包经营权人。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的对象应当是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故争议地块的征地补偿款依法应当归答辩人所有。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涉案的换地协议书属无效合同,征地补偿款应归答辩人所有。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故请求法庭依法认定涉案的换地协议无效,并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切实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答辩人:王***

  代理人:宋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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