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如何认定和区分?

2022/05/19 10:38:01 查看1356次 来源:吴金慧律师

一、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债务,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并且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5.夫妻一方婚前负担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二、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另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2.夫妻双方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担的债务,负担债务时债权人知道夫妻关于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

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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