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02 16:56:13 查看8267次 来源:陈瑶律师
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补偿结果。一般来说,不管从法律上还是从情理上讲,这种涉及相关人切身重大利益事项的协议或合同,都应该在其本人的认可且亲自签订,才能是有效且能对协议(合同)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但在农村的征收实践中,常常出现村委会代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严重侵害被征收农民朋友合法的补偿利益。那么这种村委会代签的补偿协议合法吗?被征收人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补偿权益呢?下面广盛律师来给大家讲讲这个问题。
01、村委会代替被征收农民签订的补偿协议的效力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规定可知,在目前的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需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再组织用地报批,然后根据用地批复和协议约定进行补偿安置。也就说是,农村土地征收需“先签后批”。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有利于被征收人全面掌控自己土地房屋价值,保障被征收人获得足额补偿利益,同时也能提高征地实施效率。但另一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即用地申请如果未获批准,不得进行动工,否则构成违法占地。
在这样的情形下,征收方为了规避违法占地的法律风险,会直接组织村集体代替被征收农民代为签订补偿协议,从而获得审批的前提条件。出现这样的情况,不可避免的会侵害到被征收农民个人的补偿利益。
对于此种现象,广盛律师告诉大家,根据合同原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过程中,协议签订的一方主体应为被征收土地的实际权利人,除此之外,其他人(包括亲属)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追认代为签订协议,对权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应认定协议无效。也就是说,如果村集体或村委会未征得被征收农民个人的授权或委托,签订协议后被征收农民个人也不认可协议约定的内容,那么,村委会代签的补偿协议是不能对被征收农民个人产生法律效力的。即被征收人可以协议签订主体不适格为由,诉请该补偿协议无效。这样是有利于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犯。
农村的征收实践中,村委会代签的情况非常普遍。值得注意的是,村委会代签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如果认同村委会的签署行为或者对补偿协议里约定的补偿相关事宜并无异议,此种情形下,没有损害到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的,被征收人对村委会的代签行为进行追认的,该补偿协议对被征收人农民个人则为有效。
02、村委会代签补偿协议损害到被征收农民个人补偿利益的,被征收人该怎么办?
如上所述,如果村委会未经被征收人同意擅自代签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损害到被征收农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被征收人首先可不予追认,其次被征收人可向人民法院主张补偿协议无效。
另外,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广盛律师告诉大家:如果村委会隐瞒被征收人,代替其签订补偿协议使被征收人权益受损的,村民有权进行起诉,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协议或是认定无效。协议被撤销或者认定为无效,村民可重新与征收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争取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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