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06 11:07:33 查看3078次 来源:刘彪律师
震惊!下班回家后这样做容易出事
案情简介:
石某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2020年7月13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突然在家中倒地,120到场后立刻展开急救,无奈二十分钟左右后抢救无效身亡。
从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事发当天石某下班回家后,曾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9时5分,石某在微信群回复工厂进度,19时10分,石某在该群回复“应该都收到了”。最后与同事“小宇”的聊天时间是19时22分;当晚19时55分,石某所在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沟通工作的内容。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董某陈述,其与石某负责的工厂晚上也在生产,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都会相互联系,多年来一直如此。
2020年10月19日,石某的妻子田某向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12月25日,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的死亡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田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田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律师说法:
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且结合员工董某的陈述,石某回家后继续处理工作是常态。加之田某提供的证据互相印证,可以证明石某2020年7月13日下班后,仍使用微信处理工作,其在家用微信处理工作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仅是地点发生变化,并不影响其加班的实质。事发当天,石某从早上上班开始,直到在家突发疾病倒地,一直持续在微信处理工作,具有连贯性,此时石某发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视同工伤。
法官寄语:
科技的发展为工作模式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和选择,微信等具备实时发送文字、语音、图片、视频功能的通讯工具低成本、高效率,职工可以随时随地在线处理工作,甚至成为某些职业群体的工作方式,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线下坐班处理工作的时空限制。因此,对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确定,并不必然局限于固定的上班时间、地点。因工作需要,职工下班后在家继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的,同样应当包含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岗位”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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