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在这种情况下不赔!

2022/06/22 11:46:12 查看9782次 来源:刘彪律师

交强险在这种情况下不赔!

案情简介:

某建材公司为其所有的1号泵车向tpy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和不计免赔险,其中商业三者险的保额为70万元。在保期内,胡某驾驶1号泵车于当地的河道整治工程工地对混凝土作业点进行浇筑卸料作业时,1号泵车作业点位右侧的地面突然发生塌陷,导致车辆向右倾斜,臂架不幸将在现场进行施工的张某砸伤,事故直接造成张某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张某家属与建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建材公司赔偿张某家属丧葬费、补偿费等一切费用共计80万元,建材公司遂起诉要求tpy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向建材公司支付其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在庭审中,法院根据当地赔偿标准确认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共计758013元,双方主要对是否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理赔存在争议。

判决结果:

一、tpy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建材公司支付赔偿款700000元。

二、驳回建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和三者险的赔偿关系为:交强险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的部分由三者险在其保险范围内补充赔偿。在本案中,若按照保险赔偿的补充顺序,由交强险赔付11万元、医疗费1万元后,剩下部分由三者险进行赔偿,那么建材公司赔付的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758013元)时可以获得保险公司足额赔偿的。但问题在于,为什么法院只判赔了三者险范围内的70万元呢?

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由此可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只适用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

反观本案,施工现场并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规定的“道路”,且发生时1号泵车也没有处于行驶状态中,其停在原地进行作业时不具备交通工具的属性,因此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建材公司主张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责任限额理赔的诉请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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