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有关法律规定

2022/06/17 16:50:30 查看1326次 来源:瞿文峰律师

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狙击地图。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服务。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用信用卡并使用的一到本法第264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中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经营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款存取现。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公司财务的财产权,还妨碍了信用卡管理制度扰乱了我国市场经济管理秩序。

本条第1款列举了以下是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伪造的信用卡是指防盗信用卡的材料,图案,瓷器等使用各种方法制造的假信用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相关规定,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伪造信用卡。虚假的身份证明,是指不能反映信用卡申领人真实身份信息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身份证件,即包括伪造的假身份证明,也包括与信用卡申领人真实身份不符的其他人的身份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第3项规定的是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这里规定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中的使用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鉴定的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限领的信用卡,既包括自己伪造或者骗领后供自己使用,也包括明知是他人伪造或者骗领后自己使用。用未到达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现有的信用卡,无论是进行购物或者接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在性质上都属于诈骗行为。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这里规定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包括用作废的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规定,信用卡作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而自动失效;2、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并将信用卡交回发卡机构;3、因挂失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义使用信用卡人的信用卡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的。实践中有的信用卡只有人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如借给自己的亲属朋友等,虽然这种行为。信用卡使用规定的,但是使用人在主观上不是以非法办有持卡人财物为目的,因此不具备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4、恶意透支的这里规定的透支是指在人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持款项的行为。信用卡基本上都有透支功能,只有持卡人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本项规定的犯罪。

如何认定恶意透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森林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本解释第6条规定的有效税催收:1、在购置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2、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3、两次催收至少间隔30日;4、如何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集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为判断。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由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信用卡诈骗的详细规定:

1、法定刑在拘役、5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000元的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5000元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达到数额较大起点1万元的。被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1万元量刑起点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达到数额巨大起点5万元的,在5年至6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使用上述方法,诈骗数额在4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5年至6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前两款量刑起点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8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恶意透支。达到数额巨大起点10万元的,在5年至6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恶意透支数额在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5年至6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前两款量刑起点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17,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50万元的,在10年至11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使用上述方法,诈骗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10年至11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前两款量刑起点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8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恶意透支。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100万元的,在10年至11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恶意透支数额在8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10年至11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前两款量刑起点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16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多次信用卡诈骗的;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信用卡诈骗的;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刑罚量:

(1)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全部偿还透支款项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却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用而实施信用卡诈骗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减少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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