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的常见误区(二)

2022/07/29 00:01:37 查看1024133次 来源:陈海清律师

1.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包含第一款和第二款,只有第二款“强迫劳动”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而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的6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味着“终身制”,不能终止和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并非“铁饭碗”,特定情形下,可以终止或解除。

3. 延长员工试用期一定可以降低用工成本?
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违反以上法律规定延长使用期,不仅不会降低用工成本,还面临着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就超过部分的试用期向其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4. 没有约定补偿标准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没有约定补偿标准,可以参照法定标准,即离职前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只要双方就竞业限制本身达成合意,竞业限制条款是有效的。

5. 离职后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则代表放弃竞业限制?

离职后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也不代表放弃,竞业限制条款依然有效,劳动者可以随时索要补偿。如果连续3个月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劳动者可以主动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如果劳动者不通知,则竞业限制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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